王紅志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現任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部副主任,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執業經驗:王律師執業十余年,積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和辦案經驗,已承辦刑事、經濟案件數百件,綜合協...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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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07)東刑初字第2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朱友明,男,32歲(1974年2月12日出生),漢族,出生地江西省撫州市,小學文化,無業,住江西省撫州市臨川區羅湖鎮永豐村委會俚朱村24號;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06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東城區看守所。
被告人黃平華,男,30歲(1976年12月13日出生),漢族,出生地江西省撫州市,小學文化,無業,住江西省撫州市臨川區唱凱鎮艾巷村倉下組70號;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06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東城區看守所。
辯護人幺憶延,北京市京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以京東檢經訴字(2006)第9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友明、黃平華犯詐騙罪,于200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許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友明,被告人黃平華及其辯護人幺憶延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朱友明伙同黃錦華(另案處理),于2006年6月3日,在北京裕隆苑賓館114房間內,以新工藝品冒充文物,騙取被害人胡從經人民幣18000元。被告人朱友明、黃平華伙同黃錦華,于2006年6月16日,在本市東城區陽光都市小區1棟1806室,以新工藝品冒充文物,騙取被害人胡從經港幣87000元(折合人民幣89610元)。被告人朱友明、黃平華于2006年7月22日欲再次行騙時被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刑偵支隊抓獲。公訴機關提供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鑒定結論等證據,提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以詐騙罪對被告人朱友明、黃平華判處刑罰。
庭審中,被告人朱友明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不持異議,辯稱自己是受黃錦華指使,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被告人黃平華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不持異議,辯稱自己沒有具體實施詐騙被害人的行為;被告人黃平華的辯護人認為黃平華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且案發后其家屬主動退贓,建議法庭對其減輕或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一、被告人朱友明伙同黃錦華(在逃)于2006年6月3日,在本市宣武區裕隆苑賓館114房間內,以新工藝品冒充文物,騙取被害人胡從經人民幣1.8萬元。二、被告人朱友明、黃平華伙同黃錦華于2006年6月16日,在本市東城區陽光都市小區1棟1806室,以新工藝品冒充文物,騙取被害人胡從經港幣8.7萬元(折合人民幣8.96余萬元)。被告人朱友明、黃平華于2006年7月22日欲再次行騙時被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刑偵支隊抓獲。被告人黃平華的家屬于案發后退還被害人胡從經人民幣5.25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的以下證據:
1、被害人胡從經的陳述:2006年5月底,我在無錫古玩城認識了1個叫朱友明的人。我回北京后,朱友明打電話說給我帶來了一些好古董,請我去看看。6月3日下午,我帶著秘書到了朱友明住的裕隆賓館,他說這些古董都是真的,我花1.8萬元買了6件。6月15日,朱友明給我打電話說帶了些古董到北京,讓我去挑幾件,我又去了他上次住的賓館,這次朱友明還帶了個姓黃的男子,朱友明說有些古董都是姓黃的挖出來的,在挖墓時還有1個人被石板砸傷了手。我從姓黃的那買了11件銅器,談好價錢是7萬人民幣。朱友明又拿出幾件銅器,說是專門給我帶來的,我挑了幾件,談好了1.8萬元。因手頭沒有現金,我回到住處陽光都市小區給了他們8.7萬元港幣。后我找了幾個專家幫我看了一下買的這些東西,他們說都是仿制品。7月13日,朱友明又給我打電話說要賣給我古董,我去看了看,但沒有買。過了幾天,朱友明給我打電話說來北京了,讓我去唐鋼賓館,我看他們帶了更多的東西來騙我,就報案了。
2、證人李曉東的證言:2006年6月3日,我陪胡院長去宣武區裕隆賓館,花1.8萬元人民幣從1個叫朱友明的男子手中買了幾件唐三彩。6月中旬的一天,胡院長說朱友明又來了,還帶了個姓黃的老鄉,手里有好東西,讓我陪他去看看。朱友明說姓黃的男子專門挖古墓,他帶來的東西都是挖出來的真品,還說挖墓時有人被砸傷了。胡院長從姓黃的人手中花7萬元買了10多件物品,又從姓朱的手中花1.7萬元買了幾件。胡院長在住處給了他們共8.7萬元港幣。這些東西有銅器、銀器和唐三彩,我們找人鑒定后發現都是假的。過了幾天,朱友明又打電話,這次我們沒有買,只是取了幾件說去作鑒定。
3、辨認筆錄證實,胡從經、李曉東經辨認后確認被告人朱友明、黃平華就是對他們進行詐騙的人。
4、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刑偵支隊出具的到案經過,證實被告人朱友明、黃平華于2006年7月22日因詐騙被抓獲的情況。
5、北京市文物鑒定委員會的鑒定意見,證實涉案物品均為現代工藝品。
6、北京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證實從被害人胡從經處扣押“唐三彩”等物品23件,被告人黃平華家屬退繳贓款人民幣3000元。
7、被害人胡從經出具的書證材料,證實被告人黃平華的家屬退還被害人胡從經人民幣52500元。
8、北京裕隆苑賓館、北京唐鋼賓館出具的住宿登記表,證實二被告人作案期間在上述賓館投宿的情況。
9、中國銀行北京分行保衛部出具的證明,證實當日外幣牌價100港幣兌換人民幣103.025元。
10、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預審大隊出具的電話記錄、人口信息查詢資料,證實被告人朱友明、黃平華的身份情況。
上述證據,經法庭質證,被告人朱友明,被告人黃平華及其辯護人對證據的主要內容不持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友明伙同黃平華等人,以現代工藝品冒充古董,騙取他人錢財,數額巨大,二被告人的行為均侵犯了他人的合法財產權利,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刑罰處罰。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朱友明、黃平華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朱友明負責聯系被害人,并積極實施具體犯罪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朱友明關于自己系從犯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黃平華系朱友明第一次詐騙得手后再參與共同犯罪,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被告人黃平華的家屬主動代其退贓的行為使得被害人的損失得到部分補償,且二被告人為初次犯罪,本院考慮以上法定及酌定情節,對被告人朱友明予以從輕處罰,對被告人黃平華予以減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本院為嚴肅國法,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權利不受侵犯,對被告人朱友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條;對被告人黃平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判決如下:[page]
一、被告人朱友明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22日起至2011年1月2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黃平華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22日起至2009年1月2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繳納)。
三、繼續追繳被告人朱友明、黃平華非法所得人民幣五萬五千一百元,發還被害人胡從經。在案扣押的人民幣三千元并入此項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馬 建
審 判 員 曾小華
代理審判員 易大慶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孟慶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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