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紅志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現任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部副主任,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執業經驗:王律師執業十余年,積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和辦案經驗,已承辦刑事、經濟案件數百件,綜合協...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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繆某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件被上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家屬委托律師,律師多次會見后,理清了案件的事實。繆某是在網吧認識的李某和肖某,當時繆某在和朋友打電話,電話里說最近在愁找工作的事情,李某和肖某聽到之后,對繆某說可以通過為他們跑銀行辦卡賺錢,繆某當時是以為對方被拉進黑名單,辦理的銀行卡內的錢款無法轉出,或者在游戲里的錢要通過銀行卡體現,才答應幫其辦卡。繆某在此次案件中將自己的6張卡借給李某和肖某轉賬使用,但李某和肖某等人將其利用網絡實施犯罪得來的600多萬錢款,轉賬到該6張卡中進行提現,繆某獲得傭金收入600元。
本人認為繆某主觀上并不知李某和肖某的上述錢款是其利用網絡實施犯罪所得,如果繆超主觀上明知李某和肖某等人將犯罪所得的錢款轉到其銀行卡,其不可能在卡中轉款600多萬的情況下,只獲得600元的傭金,而且該600元是其跑了6家銀行,在每家銀行經過操作機器,填寫個人信息、申請驗證等復雜程序,花費一天的時間,然后在手機上下載6個銀行的網銀綁定銀行卡,之后下載個人軟件,填寫個人信息、通過驗證等,耗費幾個小時,辦理這些事情需要花費一天半的時間,正常的勞動成本也可達到600元。如果繆某明知這些錢款是犯罪所得,在其卡中轉款600萬的情況下,其不可能只獲得600元的傭金,因此可以證明繆某主觀上不明知李某、肖某等人利用網絡實施犯罪。
退一萬步講,即使認定繆某構成犯罪,其也屬于《刑法》第三十七條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情形。因繆超事后只獲得600元的傭金,其也是一個受害者,屬于情節輕微。而且是初犯,犯罪時剛滿18周歲。
本人和承辦的警官,檢察官溝通該情況、提交法律意見之后,承辦人也認同了本人的觀點,在檢察院審查逮捕期間,在繆某被拘留35天時,給繆某辦理取保候審。現在該案件還在偵查階段,本人正在爭取讓公安機關撤銷對繆某的立案或者在審查起訴階段讓承辦檢察官對繆某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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