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紅志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現任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部副主任,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執業經驗:王律師執業十余年,積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和辦案經驗,已承辦刑事、經濟案件數百件,綜合協...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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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所稱毒品的種類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本法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這里至少包括兩層意思,一是刑法所稱的毒品是國家明文規定了的,國家沒有明文規定的不能認定為刑法所稱的毒品。這排除了國際公約中規定為毒品,而我國目前沒有規定為毒品的毒品。二是毒品是由國家規定的,但不是任何國家機關都可以規定,只能由國家有權部門規定。這排除了司法機關對毒品的認定權,司法機關不能自行認定某個藥品是毒品或不是毒品。因此,《意見》第一條規定,毒品的具體種類包括國家衛生部發布的《麻醉藥品品種目錄》中列舉的麻醉藥品品種、《精神藥品品種目錄》中列舉的精神藥品品種,以及國家有權部門明確規定的國家管制的其他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品種。1996年衛生部發布的《麻醉藥品品種目錄》、《精神藥品品種目錄》,里面包括了118種麻醉藥品和119種精神藥品,此后國家有權部門還規定了一些其它毒品品種。如,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氯胺酮管理問題的通知》(國藥監安〔2001〕235號)規定氯胺酮原料藥按第二類精神藥品管理;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鹽酸丁丙諾啡管理問題的通知》(國藥監安[2001]244號)將鹽酸丁丙諾啡原料藥和注射液列入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鹽酸丁丙諾啡舌下含片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管理。氯胺酮原料藥、鹽酸丁丙諾啡原料藥和注射液、鹽酸丁丙諾啡舌下含片均是刑法所稱的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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