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紅志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現任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部副主任,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執業經驗:王律師執業十余年,積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和辦案經驗,已承辦刑事、經濟案件數百件,綜合協...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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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審理毒品案件與量刑有關的幾個具體問題關于毒品犯罪的數量。毒品犯罪數量對毒品犯罪的定罪,特別是量刑具有重要作用。但毒品數量只是依法懲處毒品犯罪的一個重要情節而不是全部情節。因此,執行量刑的數量標準不能簡單化。特別是對被告人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確定刑罰必須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危害后果、主觀惡性等多種因素。對于毒品數量剛剛達到實際掌握判處死刑的標準,但縱觀全案,危害后果不是特別嚴重,或者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不是特別大,或者具有可酌情從輕處罰等情節的,可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于被告人被公安機關查獲的毒品數量不夠判處死刑的標準,但加上坦白交待的毒品數量,超過了判處死刑的數量標準的,一般應予從輕處罰,可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關于毒品含量。根據刑法的規定,對于毒品的數量不以純度折算。但對于查獲的毒品有證據證明大量摻假,經鑒定查明毒品含量極少,確有大量摻假成分的,在處刑時應酌情考慮。特別是摻假之后毒品的數量才達到判處死刑的標準的,對被告人可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為掩護運輸而將毒品融入其它物品中,不應將其它物品計入毒品的數量。關于國家管制的刑法未明確規定數量標準的精神藥品和麻醉藥品的量刑數量標準,在有關司法解釋出臺前,審理這類案件時,應由有關專業部門確定涉案毒品的毒效、有毒成分的大小和多少、吸毒者對該毒品的依賴程度。因條件限制不能確定的,可以參考相關毒品非法交易的價格等因素,決定對被告人適用的刑罰,判處死刑的應當慎重掌握。關于同時構成再犯和累犯的被告人適用法律和量刑的問題。對依法同時構成再犯和累犯的被告人,今后一律適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的再犯條款從重處罰,不再援引刑法關于累犯的條款。關于正確適用沒收財產和罰金刑問題。刑法對多數毒品犯罪都規定了財產刑。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注重從經濟上制裁犯罪分子。除對被告人的違法所得應當依法予以追繳外,還要嚴格依法判處被告人罰金刑和沒收財產刑。不能因為被告人沒有財產,或者其財產難以查清、難以分割或難以執行,就不判處財產刑。關于認定被告人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構成立功的問題。認定被告人是否構成該項立功,應當根據被告人在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中是否確實起到了協助作用。如經被告人當場指認、辨認抓獲了同案犯;帶領公安人員抓獲了同案犯;被告人提供了不為有關機關掌握或者有關機關按照正常工作程序無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的線索,抓獲了同案犯等情況,均屬于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同案犯,應認定為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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