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紅志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現任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部副主任,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執業經驗:王律師執業十余年,積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和辦案經驗,已承辦刑事、經濟案件數百件,綜合協...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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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內容:毒品犯罪分子制造毒品的手段復雜多樣、不斷翻新,采用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情況大量出現,那么制造毒品會被判多少年呢?
制造毒品的客觀要件
制造通常是指使用原材料而制作成原材料以外的物。制造毒品一般是指使用毒品原植物而制作成毒品。它包括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將毒品以外的物作為原料,提取或制作成毒品,如將罌粟制成為鴉片。二是毒品的精制,即去掉毒品中的不純物,使之成為純毒品或純度更高的毒品。如去除海洛因中所含的不純物。三是使用化學方法使一種毒品變為另一種毒品。如使用化學方法將嗎啡制作成海洛因。四是使用化學方法以外的方法使一種毒品變為另一種毒品。如將鹽酸嗎啡加入蒸溜水,使之成為注射液。五是非法按照一定的處方針對特定人的特定情況調制毒品。上述五種行為都屬于制造毒品。
鑒于毒品犯罪分子制造毒品的手段復雜多樣、不斷翻新,采用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情況大量出現,有必要進一步準確界定制造毒品的行為、方法。制造毒品不僅包括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煉和用化學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為,也包括以改變毒品成分和效用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為,如將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苯丙胺類毒品與其他毒品混合成麻古或者搖頭丸。為便于隱蔽運輸、銷售、使用、欺騙購買者,或者為了增重,對毒品摻雜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質,不屬于制造毒品的行為。
制造毒品的定罪處罰
已經制成毒品,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可以判處死刑;數量特別巨大的,應當判處死刑。已經制造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既遂論處。購進制造毒品的設備和原材料,開始著手制造毒品,但尚未制造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未遂論處。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條),是選擇性罪名,凡實施了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行為之一的,即以該行為確定罪名。凡實施了其中兩種以上行為的,如運輸、販賣毒品,由定為運輸、販賣毒品罪,不實行數罪并罰。運輸、販賣同一種毒品的,毒品數量不重復計算;不是同一種毒品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居間介紹買賣毒品的,無論是否獲利,均以販賣毒品罪的共犯論處。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物品構成犯罪的,按走私毒品和構成的其他走私罪分別定罪,實行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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