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紅志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現任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部副主任,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執業經驗:王律師執業十余年,積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和辦案經驗,已承辦刑事、經濟案件數百件,綜合協...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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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內容:簡單之債權人只享有要求債務人而不是其他人,履行一定義務的權利;同樣,債務人也只負有向簡單之債權人而不是其他人,履行特定行為的義務。簡單之債有什么類型呢?
(一)法定之債和意定之債
區分標準。根據債的發生原因不同,債可以分為法定之債和意定之債。
1、法定之債是依據法律規定而直接發生的債。法定之債包括:侵權行為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和基于締約過失而發生的債。
2、意定之債是指依據當事人的意思而發生的債。意定之債一般是基于雙方當事人的臺意而產生的,即合同之債,這也構成民法上的契約原則;特殊情形下,單方行為也可以產生意定之債,例如捐助行為。 2區分意義。不同的債應適用不同法律進行調整,有不同的成立要件。事實上各種債的共同點僅在于其結果都是一方當事人得請求另一方當事人實施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
(二)特定物之債和種類物之債
1、區分標準。根據債的標的物屬性的不同,財物之債可以進一步劃分為特定物之債和種類物之債。
(1)特定物之債。特定物之債是指其發生時。其標的物即已存在并已特定化的債。例如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后,出賣人對于買受人所負的以變付特定房屋為內容的債即為特定物之債。
(2)種類物之債。所謂種類物之債是指在債發生時,其標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但當事人雙方須就債的標的物的種類、數量、質量、規格或型號等達成扔議。例如買賣某種型號水果若干噸的合同成立后,買受人可以請求出賣人交付特定型號水果若干噸的債即為種類物之債。
2、區分意義。
(1)種類物之債一般不存在履行不能的問題,而特定物之債在標的物滅失時就會發生履行不能。此時若該履行不能是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所致的,債務人只能承擔損害賠償等債務不饅行的責任。
(2)特定物之債的履行,除非債務履行前標的物已滅失,債務人不得以其他標的物代為履行,種類物之債不存在這個問題。
(3)標的物所有權移轉的時間不同。就特定物之債的標的物所有權移轉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約定,標的物意外風險也隨之轉移;種類物之債的標的物所有權只能自交付之日起轉移,其意外風險電自交付之日起轉移。
(三)單一之債和多數人之債
l、區分標準。根據債的主體雙方人數是單一的還是多數的,債町以分為單一之債和多數人之債。
(1)單一之債是指債的雙方主體都僅為一人的債。大多數債都是單一之債,例如甲公司和乙運輸公司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所產生的憤、張三和李四簽訂的租賃合同所產生的債等都是單一之債。
(2)多數人之債是指債的雙方主體均為二人以上或其中一方主體為二人以上的債。例如王某和李某合伙經營運輸業,在運輸過程中將趙某撞傷從而產生的損害賠償之債。在多數人之債中若債權人一方為兩人以上為多數債權,而若債務人一方為兩人以上則為多數債務。
2、區分意義。單一之債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比較簡單明了,而多數人之債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比較復雜。法律關于債的規定多以單一之債為模型,因此對于多數人之債必須進行特別的規定。
(四)、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
1、區分標準。多數人之債又依據多數人之間是否有連帶關系劃分為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
(1)按份之債指債的一方主體為多數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額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債。按份債權的各個債權人只能就自己享有的份額請求債務人履行和接受履行,無權請求和接受債務人的全部給付。按份債務的各債務人只對自己分擔的債務份額負清償責任,債權人無權請求各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
(2)連帶之債指債的主體一方為多數人,多數人一方當事人之間有連帶關系的債。債權人一方為多數人且有連帶關系的,為連帶債權;債務人一方為多數人且有連帶美系的為連帶債務。
2、區分意義。在按份之債中,任一債權人接受了其應受份額義務的履行或任_一債務人履行了自己應負擔份額的義務后,與其他債權人或債務人均不發生任何權利義務關系。在連帶之債中,連帶債權人的任何一人接受了全部義務履行,或連帶債務人的任何一人清償了全部債務時,原債歸于消滅,但連帶債權人或連帶債務人之間則會產生新的按份之債。
(五)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
l、區分標準。根據債的標的有無選擇性,債可分為簡單之債和選擇之債。
(1)簡單之債又稱不可選擇之債,指債的標的是單一的,當事人只能以該種標的履行井沒有選擇余地的債。
(2)選擇之債是相對于不可選擇之債而言的,是指債的標的為兩項以上,當事人可以從中選擇其一來履行的債。
2、區分意義。區別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的意義在于:選擇之債存在選擇權之確定的問題。對于選擇之債必須有一方要有選擇權,否則無法履行。對于選擇權當事人有約定的依據約定,沒有約定的屬于債務人,債務人不行使選擇權的.選擇權轉移至債權人。
(六)主債和從債
1、區分標準。根據兩個債之間的關系,債可分為主債和從債。
(1)主債指能夠獨立存在,不以他債為前提的債。
(2)從債是不能獨立存在,而必須以其他債的存在為成立前提的債。
2、區分意義。從債的效力決定于主債的效力,它隨主債的存在而存在,隨主債的
終止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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