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紅志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現任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部副主任,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執業經驗:王律師執業十余年,積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和辦案經驗,已承辦刑事、經濟案件數百件,綜合協...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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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讓交易有法律保障,人們都會通過簽訂合同來約束雙方,可并不是所有人都具備足夠的法律知識,簽訂合同時對違約責任并不了解,也不清楚能采取什么補救措施來減輕自身的責任。
合同除了因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客觀原因導致無法履行而出現違約的情況外,更多的是因為合同的質量不符合約定而導致違約。比如,購買家電,買后發現電器出現問題,這就是質量問題。
質量不符合約定,也就是違約,合同中有約定違約責任的按照合同的約定,此時并沒有采取補救措施之說。
所謂的采取補救措施是符合兩個條件:
(1)合同中對質量不符合約定的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
(2)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協議補充后不能達成補充協議,而且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無法確定。
采取補救措施包含著不同的具體方式,且在不同的具體法律都有所規定
合同中的補救措施具體有: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有: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
產品質量法規定的有:修理、更換、退貨。
最常見的就是合同中的補救措施了,在符合采取補救措施的情況下,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受害方對補救措施享有選擇權,但是選定的方式應當合理。如上面說的購買家電,發現電器有問題,買方作為受害者,不能既要求更換又要商家減少價款,這是不合理的。
當然,日常的買東西還只是小事,如果簽訂了標的額較高的合同,建議是要在合同中約定好質量標準,不然在質量不合格的情況下通過補救措施是很難彌補損失的,對合同的約定不清楚的可以委托律師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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