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紅志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現任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部副主任,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執業經驗:王律師執業十余年,積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和辦案經驗,已承辦刑事、經濟案件數百件,綜合協...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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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內容:準確認定商業賄賂犯罪此罪與彼罪、罪與非罪之間的關系,有助于準確、有效、適度打擊商業賄賂犯罪。
一、商業賄賂犯罪的概念
這樣界定出來的商業賄賂犯罪概念至少包括了以下幾層含義:
1、商業賄賂犯罪不僅包括商業行賄、商業受賄,而且將介紹賄賂也明確為一種行為方式。
2、商業賄賂犯罪的主體不僅限于經營者,只要商業活動中有一方為商事活動參與者即可,這里的商事活動參與者可以包括國家工作人員、國有單位在內。
3、商業賄賂犯罪的領域為商事活動領域,犯罪目的明顯,皆為目的犯罪。
4、商業賄賂犯罪雖然是數額犯,但數額本身并不是決定犯罪與否的唯一標準。用“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標準來界定罪與非罪,體現了既尊重立法規定又有助于體現概念本身簡潔的慣常做法。
二、商業賄賂犯罪的特點
商業賄賂犯罪從本質上講是賄賂犯罪的一種,但它和一般的賄賂犯罪相比又具有一些特點。
1、商業賄賂犯罪大多具有行業性。從檢察機關近幾年辦案情況看,商業賄賂大多發生在具有暴利性、市場供求成為單方市場的特定領域、特定行業內,如醫藥購銷、政府采購等。
2、商業賄賂犯罪具有長期性。一般的賄賂犯罪大多是一事一賄,行賄方要求受賄方所做的是短期、一次性行為。如升遷、調動工作等。而商業賄賂犯罪大多行賄方和受賄方形成一種長期穩定的“合作”,行賄方通過不斷向受賄方進行賄賂謀求較長時間的經濟利益。
3、商業賄賂犯罪具有隱蔽性。一般的賄賂犯罪往往是簡單的權錢交易,其行為的刑事違法性比較明顯。而商業賄賂犯罪大多會披著“市場經濟”的外衣,而以“回扣”、“手續費”、“返利”等形式出現。更具有隱蔽性和迷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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