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紅志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現(xiàn)任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部副主任,系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會員。執(zhí)業(yè)經驗:王律師執(zhí)業(yè)十余年,積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和辦案經驗,已承辦刑事、經濟案件數(shù)百件,綜合協(xié)...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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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洗錢罪法律規(guī)定
【洗錢罪】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提供資金帳戶的;
(二)將財產轉換為現(xiàn)金、金融票據(jù)、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
(四)跨境轉移資產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二、洗錢罪的構成要件
(一)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年滿十六周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
(二)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本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是為掩飾、隱瞞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是一種故意的主觀心態(tài)。
(三)本罪的客體即侵犯了金融秩序。
(四)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提供資金賬戶,或將財產轉換為現(xiàn)金、金融票據(jù)有價證券的,或通過轉賬或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或者跨境轉移資產或者其他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罪、貪污罪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秩序罪金融詐騙犯罪所得及其他收益來源和性質。
三、不構成洗錢罪的情形
(一)洗錢罪的上游犯罪不存在。
(二)行為人主觀不明知,依法不構成犯罪。
(三)洗錢罪的對象不是上游犯罪的違法所得、來源不清。
(四)行為人沒有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為。如資金賬戶被盜或正常市場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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