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紅志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現任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部副主任,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執業經驗:王律師執業十余年,積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和辦案經驗,已承辦刑事、經濟案件數百件,綜合協...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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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經營罪的法律規定
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二、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國家的市場交易管理秩序。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從事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且情節嚴重。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三、非法經營罪無罪無罪情形
非法經營罪所侵犯的市場經濟秩序。一個非常經典的案例就是王力軍收購玉米案。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原判決認定的原審被告人王力軍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間,沒有辦理糧食收購許可證及工商營業執照買賣玉米的事實清楚,其行為違反了當時的國家糧食流通管理有關規定,但尚未達到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具備與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相當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刑事處罰必要性,不構成非法經營罪。原審判決認定王力軍構成非法經營罪適用法律錯誤,檢察機關提出的王力軍無證照買賣玉米的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意見成立,原審被告人王力軍及其辯護人提出的王力軍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意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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