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紅志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現任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部副主任,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執業經驗:王律師執業十余年,積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和辦案經驗,已承辦刑事、經濟案件數百件,綜合協...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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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的法律規定
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的構成要件
本罪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稅收征管秩序。
客觀方面要求行為人實施了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第五十六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造成國家稅款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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