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紅志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現任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部副主任,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執業經驗:王律師執業十余年,積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和辦案經驗,已承辦刑事、經濟案件數百件,綜合協...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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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應當為以下幾種人指定律師進行辯護:
1.未成年被告人。就是按公歷計算,年齡未滿18周歲,如果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因為未成年人正在生長、發育階段,智力發育還不夠完善,社會知識少,還不具有完全識別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同時,也缺乏依法保護自己訴訟權利的意識。由于未成年人處于這樣一個特殊的時期,法律這樣規定,也是充分保障其權利的具體體現。
2.具有盲、聾、啞等生理缺陷的被告人,不需要盲、聾、啞同時具備,只要具備其中一項即可,如果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這里的盲、聾、啞人是指,盲,必須是雙目失明。聾,兩只耳朵都聽不見聲音。啞,不能說話。這些生理上的缺陷,給行為人帶來了困難或者障礙,不可能和正常人一樣認識問題和識別事物,所以人民法院必須指定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3.人民法院根據人民檢察院起訴提供的情況和主要證據認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如果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如果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發現根據案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律師的,應當休庭,為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為什么這樣做呢?因為,死刑是我國處刑中最重的一種刑罰。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一旦執行了死刑,事后發現了錯誤也是沒法挽回的,因此,必須慎重對待死刑,讓被告人充分地行使自己的辯護權。這也充分地體現了我國對于重刑犯的特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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