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紅志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現任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部副主任,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執業經驗:王律師執業十余年,積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和辦案經驗,已承辦刑事、經濟案件數百件,綜合協...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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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國家檢察權來完成自己的任務,它對于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免于起訴。那么,檢察院如何撤回、追加、補充、變更起訴?下文北京刑事辯護律師為您詳細介紹。
一、情形
1、撤回起訴
在法院宣告判決前,檢察院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訴:
不存在犯罪事實的;
犯罪事實并非被告人所為的;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證據不足或證據發生變化,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被告人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負刑事責任的;
法律、司法解釋發生變化導致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其他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2、追加、補充起訴
檢察院發現遺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訴審理的。
3、變更起訴
檢察院發現被告人的真實身份或者犯罪事實與起訴書中敘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實不符的,或者事實、證據沒有變化,但罪名、適用法律與起訴書不一致的。
二、程序
1、對于撤回起訴的案件,檢察院應當在撤回起訴后30日以內作出不起訴決定。
需要重新偵查的,應當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后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并書面說明理由。
2、對于撤回起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或者新的證據,檢察院不得再行起訴。
新的事實是指原起訴書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實。
該犯罪事實觸犯的罪名既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一罪名,也可以是其他罪名。
新的證據是指撤回起訴后收集、調取的足以證明原指控犯罪事實的證據。
3、變更、追加、補充或者撤回起訴應當報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并以書面方式在法院宣告判決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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