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紅志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現任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部副主任,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執業經驗:王律師執業十余年,積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和辦案經驗,已承辦刑事、經濟案件數百件,綜合協...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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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罪量刑標準:根據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一)提供資金帳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洗錢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明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通過提供帳戶、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等方法使非法所得財產合法化的行為。
洗錢罪犯罪的構成要件:
1、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可以由自然人構成,也可以由單位構成,自然人主體要求必須是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2、洗錢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犯罪目的是為了掩飾、隱瞞犯罪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
3、本罪侵犯的客體洗錢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關于金融活動的管理秩序、社會管理秩序以及司法機關查處犯罪的正?;顒?,且主要是破壞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從行為的手段上看,洗錢行為表現為采取提供資金帳戶的各種方法,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行為。 洗錢罪量刑標準的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該解釋從2009年11月11日起實施。
《解釋》在刑法規定的四種洗錢行為之外,明確規定對以下六種洗錢行為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通過典當、租賃、買賣、投資等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通過與商場、飯店、娛樂場所等現金密集型場所的經營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通過虛構交易、虛設債權債務、虛假擔保、虛報收入等方式,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合法”財物的;通過買賣彩票、獎券等方式,協助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通過賭博方式,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賭博收益的;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攜帶、運輸或者郵寄出入境的。
《解釋》規定,以下六種情形,除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之外,均可以認定行為人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具有主觀“明知”,也將被追責:知道他人從事犯罪活動,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沒有正當理由,通過非法途徑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沒有正當理由,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收購財物的;沒有正當理由,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于市場的“手續費”的。此外還包括沒有正當理由,協助他人將巨額現金散存于多個銀行賬戶或者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的;協助近親屬或者其他關系密切的人轉換或者轉移與其職業或者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的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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