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紅志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現任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部副主任,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執業經驗:王律師執業十余年,積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和辦案經驗,已承辦刑事、經濟案件數百件,綜合協... 詳細>>
律師姓名:王紅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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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質證意見匯總(一)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1、訊問主體是否合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也有類似的規定。
常見問題:若發現訊問筆錄記載的訊問人、記錄人等有誤或存在矛盾,比如偵查人員未在訊問筆錄上簽名或簽名系代簽、同一訊問人員在同一時間在不同地點對不同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等問題時,辯護律師在質證時應當要求作出合理解釋。若不能作出合理解釋,或解釋存在矛盾等疑點時,該份訊問筆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應當申請排除該份訊問筆錄。
案例:王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在庭審過程中,辯護人在審查被告人供述時發現偵查人員在同一時間不同地點訊問了不同被告人,辯護人提出合法性解釋,因公訴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釋,最后向法庭申請撤回該證據。
2、訊問地點是否合法?
依據:《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因客觀原因偵查機關在看守所訊問室以外的場所進行訊問的,應當作出合理解釋。中央政法委《關于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偵查機關不得以起贓、辨認等為由將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外進行訊問。
常見問題:除首次在公安機關辦案中心訊問外, 被羈押人員的訊問一般都應在看守所形成。因此,在看守所訊問室以外的場所進行訊問的客觀原因僅指因犯罪嫌疑人受傷、患病等原因。辯護律師在對該情形的訊問筆錄進行審查時,應當重點注意是否真實存在犯罪嫌疑人受傷、案例:
3、訊問時間是否合法?
依據:《關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規定,采用疲勞審訊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應當排除。
常見問題:連續訊問時間過長,沒能保證被告人休息和飲食。具體要結合訊問時間、被告人身體情況而定。辯護律師在審查是否屬于疲勞審訊時,應重點關注訊問持續時間、訊問起止時間、訊問時間是否與訊問筆錄內容相匹、全程錄音錄像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和精神狀態等情形進行審查。
案例:馬某受賄案
因馬某及辯護律師提出在訊問過程中存在疲勞審訊情節,辯護律師提出播放全程訊問錄音錄像,法庭在審查訊問錄音錄像后,認定存在疲勞審訊,對該證據予以排除。
4、訊問到場人員是否合法?
法律依據:對于未成年人,《刑事訴訟法》規定,應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常見問題:因此,辯護律師在審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訊問筆錄時,應審查法定代理人或相關代表是否全程在場等情形。若系女性未成年人,還需要注意是否有女性工作人員在場。
案例:孫某搶劫案
犯罪嫌疑人孫某系未滿十八歲,其伙同同樣未滿十八歲人員實施搶劫,公安機關在訊問過程中為通知其監護人到場,其所供述不能認定為合法證據,應予以排除。
5、訊問輔助人員是否合法?
法律依據:對于需要特殊幫助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訴訟法》規定,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并且將這種情況記明筆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
常見問題:辯護律師在審查上述需要特殊幫助人員訊問筆錄時,應審查是否有相關輔助人員全程在場、相關輔助人員是否通曉聾啞手語或相關的語言。
6、首次訊問是否告知相關權利?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
常見問題:辯護律師在審查首次訊問筆錄時,應當審查是否有《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附卷、犯罪嫌疑人是否簽字或未簽時是否注明原因;如未制作《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則要審查訊問筆錄中是否詳細注明相關的權利義務;筆錄中是否注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申請回避、委托辯護律師、申請法律援助的情況。
7、訊問是否遵循分別訊問原則?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訊問同案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個別進行。因此,為了防止串供,訊問同案的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循分別訊問原則。常見問題:辯護律師在審查訊問筆錄時,還應當審查是否是分別進行訊問,若存在違反分別訊問原則,且無法排除串供的可能性的,應當申請予以排除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
8、訊問方法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關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第八條規定,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凍、餓、曬、烤、疲勞審訊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應當排除。《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至第五條對于嚴禁刑訊逼供也作了具體規定。
常見問題:除明顯的刑訊逼供外,辯護律師在會見當事人時,應注重了解偵查機關的審訊過程,特別核查是否存在辱罵、威脅等以非肉刑的方式使被告人違背意愿作出供述的情形。另外,辯護律師應注重比對提訊提解證與筆錄記載的時間、地點是否一致,并結合同步錄音錄像核實是否存在超期羈押、法定場所外審訊的情形。
案例:王某組織領導黑社會組織罪
被告人王某在被訊問過程中,偵查人員對其采用了老虎凳、抽打等逼供行為,訊問方式嚴重違反了刑訴法及相關規定,庭審中,辯護律師及被告人提出了非法證據排除,法院審查后予以采納,排除上存在刑訊逼供情形的供述證據。
9、.訊問同步錄音錄像是否合法?
法律依據:第一百二十三條 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刑訴法司法解釋:第七十四條 依法應當對訊問過程錄音錄像的案件,相關錄音錄像未隨案移送的,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檢察院在指定時間內移送。人民檢察院未移送,導致不能排除屬于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依法排除;導致有關證據的真實性無法確認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常見問題:辯護律師可向辦案機關提出調取同步錄音錄像申請,若辦案機關無法提供,辯護律師可對被告人口供的真實性提出質疑。同時,辯護律師在審查同步錄音錄像時,應當重點審查同步錄音錄像是否完整,是否每一次訊問全程不間斷進行,是否存在選擇性錄制、剪接、刪改等情形;是否為同步制作,開始及結束時間是否合法;畫面是否清晰穩定,對于出示辨認證據、核對筆錄、簽字捺印的過程是否出現在畫面中,畫面中是否同步顯示日期和二十四小時制時間信息;錄音錄像是否與訊問筆錄內容不一致等情形。
10、訊問筆錄是否經過被告人核對確認?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八十一條規定,訊問筆錄沒有經被告人核對確認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常見問題:
非法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 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第一百二十一條 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并且將這種情況記明筆錄。
第一百二十二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于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刑訴法司法解釋:第七十四條 依法應當對訊問過程錄音錄像的案件,相關錄音錄像未隨案移送的,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檢察院在指定時間內移送。人民檢察院未移送,導致不能排除屬于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依法排除;導致有關證據的真實性無法確認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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