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紅志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現任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部副主任,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執業經驗:王律師執業十余年,積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和辦案經驗,已承辦刑事、經濟案件數百件,綜合協...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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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內容:當遇到不發侵害時,被侵害人有自我防衛,并免于處罰的權利,在遇到不法侵害時,我們應該怎樣處理才能構成正當防衛呢?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楊某,男,23歲,工人。
1997年8月14日晚9:30,彭某在某市解放路其家附近,遇見兩男青年正在侮辱其女朋友毛某,便上前指責,遭到一名男青年毆打,被迫還手,在對打時,穿著便衣的民警朱某路過,未表明其
公安人員身份,即抓住彭某的左肩,彭某誤認為是對方的同伙幫兇,便拔出牛角刀對朱的左眼戳了一刀逃跑,因朱某叫喊,彭某被群眾抓住,現拘留。經治療朱某左眼已經全瞎,經法醫鑒定,屬于法定重傷的一種。
二、案件問題:
正當防衛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三、案件判決:
法院判決認為,彭某的行為屬于假想防衛,防衛過當,應定過失重傷罪。
四、案件分析:
根據《刑法》第20條規定,正當防衛就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者采取的制止其不法侵害的行為。
正當防衛必須具備的要件為:
1、必須有危害社會的不法侵害行為的發生。
2、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3、防衛行為必須是使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
4、防衛行為必須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
5、正當防衛除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外,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損害。
只有符合上述條件時,才能成立正當防衛。
根據正當防衛的基本特征分析此案,我們認為,彭某的行為確是假想防衛的行為,但是其行為主觀上沒有罪過,危害結果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是意外事件。
行為人不負刑事責任,其原因為:首先,彭某的假想防衛具有必然性,因為當民警朱某在沒有表明自己身份的情況下,抓住彭某的左肩,在雙方搏斗的情況下,尤其是在對方人多的情況下,要求彭某判明來者是民警是不可能的,是屬于“對不法侵害人的認識錯誤導致防衛第三者”,因此,彭某的行為屬于假想防衛。其次,彭某的行為是意外事件而引起的假想防衛,對其造成損害的后果不負法律責任。因此,彭某在當時情況下對不法侵害人的認識錯誤導致防衛第三者,并不能否定其防衛的假想性,但是,在當時的情況下,不能要求其預見其行為結果的發生。為此, 根據《刑法》第16條之規定,應認為是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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