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紅志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現任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部副主任,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執業經驗:王律師執業十余年,積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和辦案經驗,已承辦刑事、經濟案件數百件,綜合協...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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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內容:政府官員在紀律作風出現問題的情況下會接受國家的雙規調查,這是一種特殊的調查手段,并且調查對象也是很特殊的,是政府為了約束一些官員的行為、避免官員出現違紀問題而必須采取的一種調查手段。
適用雙規的條件
根據中央紀委的“7號文件”規定,適用雙規的條件是:
1、凡“雙規”對象必須是黨員,
2、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已掌握其嚴重違紀事實及證據,具備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條件,但仍有重要問題需要深入調查的;
(2)涉嫌嚴重違紀的黨員有串通行為,或有逃匿可能,或有隱匿、銷毀證據以及其他妨礙案件調查行為的;
(3)重要涉案黨員不如實提供情況并涉嫌嚴重違紀的。
3、主體是縣處級及以上才能實施雙規。
雙規適用的范圍涵蓋兩個方面:
一是使用“雙規”的機關。根據中紀委作出的相關政策解釋,有權使用“雙規”的機關只能是縣級以上(含縣級)紀檢部門。
二是“雙規”適用的對象。針對這一問題中紀委在不同時期作出過不同內容的數次解釋。最初的規定是可以適用所有涉及違紀案件的當事人(包括非黨員),但隨著紀檢部門在反腐敗中扮演的角色日趨重要,“雙規”的曝光率日益增多等原因。中紀委對“雙規”適用范圍的要求也日益嚴格。規定是只能適用黨員,同時還特別要求被采取“雙規”的黨員必須立案。也就是說“雙規”只適用于違紀且需要立案查處的黨員。
紀檢監察機關不會也不能夠隨意對調查對象采取“兩規”措施,只能對已掌握一些違紀事實及證據,具備給予紀律處分的涉嫌違紀黨員或行政監察對象使用;二是限制適用階段,只能在案件調查階段使用; 三是限制使用主體,只有一定級別的紀檢監察機關才能批準或使用; 四是限制使用時限,從沒有統一規定到從嚴掌握,并在申請使用時報批具體時限; 五是限制使用地點,從無硬性要求到有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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