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紅志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現任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部副主任,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執業經驗:王律師執業十余年,積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和辦案經驗,已承辦刑事、經濟案件數百件,綜合協...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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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內容:職務犯罪指的是什么呢?職務犯罪有哪些種類呢?職務犯罪辯護與一般犯罪辯護有什么區別呢?
一、職務犯罪釋義
職務犯罪主要是指掌握一定管理、支配公共財產、人事關系等多種實權的國家公務人員濫用職權、謀取私利、侵犯公共利益的高層次、高智商犯罪,其本質特征是以權謀私、權錢交易。主要表現是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經濟犯罪和瀆職侵權犯罪,是腐敗現象最突出的表現。腐敗制造社會矛盾,引發社會沖突,對經濟建設和政局穩定起著破壞作用,使國家和人民身受其害。當中國全面進入現代化進程和市場經濟建設的關鍵階段的今天,反腐敗斗爭是關系到我國改革開放的成敗,關系到黨和國家的興衰命運甚至生死存亡的嚴峻斗爭。隨著高科技的運用和人民法律意識的逐步提高,職務犯罪的特點也就呈現出“犯罪主體特殊性”“犯罪手段隱蔽性”“追求犯罪安全性”“犯罪形式智能化”等多元化特點。其產生和發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微觀層次上個人素質方面的,也有宏觀層次上制度結構方面的。本文筆者所表述的主要是我國《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貪污賄賂罪從事刑事辯護工作中的一些心得。
二、職務犯罪的種類
訂后的刑法規定,檢察機關管轄53中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劃分為三大類:
貪污賄賂犯罪(第八章);瀆職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
貪污賄賂犯罪,在我國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個條文,規定了十二個罪名(394—396)包括:
1、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賄罪
4、單位受賄罪
5、行賄罪
6、對單位行賄罪
7、介紹賄賂罪
8、單位行賄罪
9、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10、隱瞞境外存款罪
11、私分國有資產罪
12、私分罰沒財物罪。
三、職務犯罪辯護與一般罪名辯護的區別
1、專業從事職務犯罪辯護工作與研究。
例如: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都是我國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罪名之一,因為本章節犯罪中,犯罪的主觀方面,客觀方面,主體要件,客體要件是相同的,在從事該項罪名辯護時,就本章節犯罪所適用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犯罪成因,辯護技巧,已經非常熟悉。再加之從事多起本類犯罪的實際辯護工作,已經積累了豐富的經驗,能夠為本類犯罪從事深度辯護,從而達到最好的刑事辯護作用。而其他刑事辯護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辯護過程中,因為我國刑法目前涉及到436個罪名,罪名種類繁多,主觀要件,客觀要件均有不同,其他刑事律師可能辦理了不少刑事案件,但真正就同一罪名從事多次辯護卻不是很多。雖然刑事案件在案件程序上都是相同的,但是每個罪名立案標準,量刑標準(受賄罪量刑標準),處罰標準,犯罪主客觀要件有太多不同之處。所以其他刑事律師雖然辦理了不少刑事案件,但每個案件不一定多次去重復辦理。
2、本類犯罪前提是紀檢機關紀律雙規,后期反貪機關(人民檢察院)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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