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紅志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現任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部副主任,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執業經驗:王律師執業十余年,積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和辦案經驗,已承辦刑事、經濟案件數百件,綜合協...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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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后,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處理。
1、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準逮捕手續;
2、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后,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3、拘留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
4、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撤銷案件。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
在解除刑事拘留時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1、應當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并在該文書中寫明釋放原因。
2、對具有刑訴訟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除釋放被拘留人外,還應撤銷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
3、對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的被拘留人應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書》。
公安機關為需要補充偵查、要求復議復核的應變更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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