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紅志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現任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部副主任,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執業經驗:王律師執業十余年,積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和辦案經驗,已承辦刑事、經濟案件數百件,綜合協...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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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并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它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間的一種嚴厲的刑罰。無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宣判之日起計算,判決宣判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執行有期徒刑,先行羈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
中國刑法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實行勞動改造,在服刑期間,如果確有真誠悔改或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有期徒刑,甚至在具備一定條件下可以假釋。
一、無期徒刑的特點
(一)剝奪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將犯罪分子關押在一定的場所,使其沒有人身自由。
(二)剝奪自由是沒有期限的,即剝奪犯罪分子的終身自由。
(三)強迫參加勞動,接受教育改造。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無勞動能力的外,都必須參加無償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四)羈押時間不能折抵刑期。由于無期徒刑無刑期可言,因此判決執行之前先行羈押的時間不存在折抵刑期的問題。
(五)必須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根據刑法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須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無期徒刑的適用者
無期徒刑主要適用于那些不必判處死刑,而又需要與社會永久隔離、罪行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分子以及嚴重的經濟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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