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紅志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現任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部副主任,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執業經驗:王律師執業十余年,積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和辦案經驗,已承辦刑事、經濟案件數百件,綜合協...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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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詐騙的立案標準與普通詐騙罪是一致,所以網絡詐騙的立案標準也分為以下兩類。
一、個人詐騙的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應當立案。
詐騙罪是數額犯,行為人采用詐騙的方式騙取公私財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才能構成詐騙罪,予以立案追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詐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
2、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
3、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
二、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犯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犯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1、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2、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共同犯罪中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并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2千元至4千元”、“3萬元至5萬元”的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單位實施詐騙,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參照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數額,確定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條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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