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紅志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現任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部副主任,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執業經驗:王律師執業十余年,積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和辦案經驗,已承辦刑事、經濟案件數百件,綜合協...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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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某因其兄長與被害人楊某存在矛盾,繼而對楊某懷恨在心,伺機報復,2013年6月17日凌晨吳某持刀潛入被害人家中,用刀將被害人楊某扎致輕傷,為防止被害人隨即報警,從被害人手中搶走兩部手機,之后逃離現場,將手機扔在在附近夾道中。
【分歧】
對于本案中吳某的行為如何定性,主要存在以下二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吳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理由是:吳某潛入被害人家中將楊某扎致輕傷,并搶走兩部手機,侵犯了楊某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符合搶劫罪構成要件。
第二種意見認為,吳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理由是:被告人吳某對受害人楊某的傷害行為是因為其兄長與楊某存在矛盾,是為了報復而對楊某實施的傷害行為,搶走手機是為了防止被害人報警,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評析】
專業人士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該行為不構成搶劫罪。首先,搶劫罪必須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在本案中,從主觀上將,吳某出于報復心理,對楊某實施傷害行為,強行帶走被害人手機是為了防止被害人報警,不具備非法占有為目的這一主觀要件。其二,從吳某行為來看,吳某將兩部手機保持原狀扔在附近,明顯無占有意圖。因此,吳某的行為不符合搶劫罪構成要件。
二、吳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主觀上講被告人吳某為打擊報復被害人楊某,而對楊某進行傷害致被害人輕傷。其一,主觀方面吳某表現為故意,對被害人楊某的傷害有明確的主觀犯意。其二,被害人楊某經鑒定受傷程度為輕傷,達到刑法規定程度。根據刑法中對故意傷害罪的認定,被告人吳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綜上,根據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專業人士認為,吳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并非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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