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紅志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現任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部副主任,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執業經驗:王律師執業十余年,積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和辦案經驗,已承辦刑事、經濟案件數百件,綜合協...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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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有關問題的解釋【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文號】法釋[2000]13號【發布日期】2000-06-06【生效日期】2000-06-10【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文件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已于2000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1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6月10日起施行。
二○○○年六月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200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10次會議通過法釋〔2000〕13號)
為依法嚴懲毒品犯罪,根據刑法分則第六章第七節的規定,現就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大”:(一)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二)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一百五十千克以上;(三)可卡因五十克以上;(四)嗎啡一百克以上;(五)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針劑100mg/支規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規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劑25mg/片規格的一萬片以上,50mg/片規格的五千片以上);(六)鹽酸二氫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針劑或者片劑20μg/支、片規格的五百支、片以上);(七)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八)罌粟殼二百千克以上;(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第二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一)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滿一百克;(二)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滿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三十千克以上不滿一百五十千克;(三)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四)嗎啡二十克以上不滿一百克;(五)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克(針劑100mg/支規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滿二千五百支,50mg/支規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滿五千支;片劑25mg/片規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滿一萬片,50mg/片規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滿五千片);(六)鹽酸二氫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滿十毫克(針劑或者片劑20μg/支、片規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滿五百支、片);(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千克;(八)罌粟殼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千克;(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第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滿十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二)國家工作人員走私、制造、運輸、販賣毒品;(三)在戒毒監管場所販賣毒品的;(四)向多人販毒或者多次販毒的;(五)其他情節嚴重的行為。
第四條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進出境或在境內非法買賣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達到下列數量標準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一)麻黃堿、偽麻黃堿及其鹽類和單方制劑五千克以上不滿五十千克;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滿一千千克;(二)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不滿二千千克;(三)乙醚四百千克以上不滿三千千克;(四)上述原料或者配劑以外其他相當數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進出境或者在境內非法買賣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超過前款所列數量標準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大”。
第五條非法種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滿三萬株,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非法種植大麻“數量較大”;非法種植大麻三萬株以上,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非法種植大麻“數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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