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紅志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現任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部副主任,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執業經驗:王律師執業十余年,積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和辦案經驗,已承辦刑事、經濟案件數百件,綜合協...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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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新型毒品的泛濫與國家懲處此類犯罪活動所面臨的司法困境密切相關。在司法實踐中,審理新型毒品案件主要涉及三方面的問題:一是新型毒品的范圍問題;二是新型毒品案件的追訴標準問題;三是新型毒品案件的量刑問題。關鍵詞:新型毒品;定罪;追訴標準;量刑一、新型毒品犯罪:懲治的困境新型毒品是相對鴉片、海洛因等傳統毒品而言的概念,它主要指人工化學合成的致幻劑、興奮劑類毒品,是由國際禁毒公約和我國法律法規所規定管制的、直接作用于人的中樞神經系統,使人興奮或抑制,連續使用能使人產生依賴性的精神藥品(毒品)。聯合國禁毒專家曾預言:在21世紀,苯丙胺類毒品等新型毒品將取代海洛因等傳統毒品,成為“世紀之患”。新型毒品犯罪在我國也呈迅速蔓延之勢。來自國家禁毒委的材料顯示,2004年,我國共繳獲“搖頭丸”300余萬粒、冰毒2.7噸、易制毒化學品160噸,破案數、繳毒數均呈急劇上升之勢。據統計,截止2004年底,濫用新型毒品的人數已占全國現有吸毒人員的9.5%,比2001年上升了7個百分點。[1]制販新型毒品犯罪出現從東南沿海向西部內地轉移的趨勢,由此,新型毒品犯罪的浪潮也侵襲了西部重鎮重慶市。自2001年以來,重慶市的新型毒品案件無論是在發案數量還是在涉案毒品的數量上都在不斷攀升,其勢頭迅猛,已引起了司法界和理論界的密切關注。筆者認為,新型毒品犯罪活動得以迅速蔓延的一個重要原因在于:與傳統毒品犯罪相比,懲治新型毒品犯罪處于更為嚴峻的司法困境之中。(一)針對傳統毒品的“堵源截流”緝毒方針正面臨挑戰。我國刑法中所列舉的六種主要毒品中除冰毒之外,其他五種都依賴于原植物。由于冰毒早期生產于麻黃草原植物,所以我國將內蒙古等麻黃草盛產區列為“堵源”的緝毒重點省份。新型毒品不依賴原植物,它可以用不同的化學品、不同的合成方法生產得來,這就意味著不依賴原植物產地,任何地方都可能形成毒品生產之“源”。[2]此外,與傳統的毒品相比,新型毒品制作工藝更為簡單,特別是其加工材料較為普通,更容易獲取。[3]毒品的制造地不再受原植物產地的限制之后,毒源不在局限于沿海、沿邊等地方,而對新型毒品犯罪的認識和懲處相對滯后的內陸地區也就成為了制販毒品的重災區。(二)對新型毒品犯罪的偵查取證活動的難度更大。新型毒品的一個重要特征是方便、易攜帶、易服食。與海洛因等傳統毒品多采用吸煙式或注射等方法吸食濫用相比,新型毒品外觀上于普通藥品無異,有的可以直接口服或鼻吸式服用,[4]有的可溶于啤酒、可樂飲料,[5]因此具有較高的隱蔽性,不利于查緝和取證。此外,新型毒品多以采取量小的零售方式進行販賣,這也給偵查取證帶來了困難。(三)公眾的誤解和我國現有的偵查能力影響了對新型毒品犯罪的打擊效果的。一方面,相對于海洛因、大麻等傳統毒品而言,新型毒品的依賴性較弱,長期濫用突然停藥后不會出現類似海洛因那樣嚴重的戒斷癥狀,以致社會對其危害性認識不足,公眾對此缺乏足夠的警惕,甚至錯誤地認為新型毒品不具有成癮性和毒害性,從而將其視為“時尚”,且趨之若騖。另一方面,新型毒品中迅速增長的科技含量對偵查機關提出了更高的技術要求。[6](四)法律法規的滯后,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釋付諸闕如,致使司法機關無所適從,最終削弱了懲治力度。新型毒品的發展態勢過于迅猛,出乎立法者的預料,立法的滯后和司法的無序在客觀上又縱容和刺激了毒品犯罪活動。我國的審判機關不具有英美法系“法官造法”的傳統,因此,法官在面臨新型毒品所帶來的新問題時,更多的是求助于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釋,而相關權威解釋的闕如使懲治工作陷入無法可依的尷尬境地。這種困境在審判工作中同樣存在。因此,筆者擬對審理新型毒品案件所存在的司法認定難題進行初步探討。二、新型毒品犯罪:司法認定的難題(一)新型毒品的范圍新型毒品不是法律概念,即我國法律并未對何為新型毒品進行嚴格的定義。《刑法》第357條規定,“本法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該法條定義指明了我國毒品的主要種類及毒品的特征,但對毒品的范圍沒有做出明確的限制,而是以兜底立法的方式處理,使毒品范圍事實上處于開放狀態,這容易引發定罪問題的爭議。什么是毒品?學界更多的是從毒品的“毒害性”和“成癮性”予以定義,[7]而忽視了毒品的“違法性”特征。違法性是毒品的法律特征。毒品是受國家管制的特殊商品,包括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兩者都具有雙重性:醫用、藥用價值表明其屬藥品,違反國家有關藥品管理法規的規定,被用于非醫療、科研等非法用途時,即屬毒品。[8]藥品和毒品的差異,很大程度上僅是指其用途不同,一旦流入非管制渠道,就容易變成毒品。例如,俗稱“K粉”的固體氯胺酮的提純,就是將化學藥品氯胺酮注射液變成固體結晶的過程,從藥品到毒品,只是一步之差。正是因為毒品在生物屬性上與藥品非常接近,因此更需要在立法上為二者劃清明確的界限,從而解決罪與非罪的定性問題。立法界限的模糊造成實踐中存在兩種極端現象并存的局面:一是大量的新型毒品犯罪活動因為缺乏法律依據而不能定罪,另一方面有的地方將販賣非管制藥品的行為作為販賣毒品罪予以懲處,或者對輕微新型毒品案件予以重懲。具體有以下幾方面的問題:1、易制毒化學品與毒品的區分易制毒化學品是指用于非法生產、制造或合成毒品的原料、配劑等化學物品,包括用以制造毒品的原料前體、試劑、溶劑及稀釋劑、添加劑等。易制毒化學品本身并不是毒品。但其具有雙重性,易制毒化學品既是一般醫藥、化工的工業原料,又是生產、制造或合成毒品必不可少的化學品。根據1998年《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公約》的規定,有醋酸酐、乙醚、高錳酸鉀等22種易制毒化學品被列為管制物品。此外,我國法律將三氯甲烷也列為易制毒化學品進行管制,共23種易制毒化學品。對易制毒化學品的范圍,我國法律沒有具體界定。《刑法》第350條只列舉了比較常見的三種制毒物品。《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以附表的形式列舉了締約國基本公認的制毒物品。我國已加入該公約,因而其確定的制毒物品的范圍,在我國就應當是適用的。由于易制毒化學品種類有限,為了加大對此類行為的打擊力度,有的地方將其等同為毒品予以懲處。例如根據衛生部1996年頒布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目錄》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我國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如《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公約》,麻黃堿和偽麻黃堿不是毒品,是制毒物品或稱“易制毒化學品”。而依據公安部禁毒字1997第35號《情況通報》精神,麻黃堿屬于有毒范疇,公安機關在偵破該類案件中往往依據該《通報》精神,將麻黃素、麻黃堿列為毒品。[9]筆者認為,盡管許多易制毒化學品本身也具有對中樞神經的抑制作用和成癮性特征,但它并不是衛生部所列明的受管制的精神藥品和麻醉藥品,二者在生物屬性上仍然存在著明顯的區別,而我國刑法對二類物品也進行了嚴格的區別對待。[10]因此,筆者建議立法擴大易制毒化學品的管制范圍,以此加大對易制毒化學品犯罪的打擊力度。[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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