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紅志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現任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部副主任,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執業經驗:王律師執業十余年,積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和辦案經驗,已承辦刑事、經濟案件數百件,綜合協...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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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毒品還是非法持有毒品案例
毒品吸食者郭某,先后十余次為吸毒人員陶某、徐某代買毒品沙菲100余粒。陶某和徐某由于不知購買毒品上線,就委托郭某代購,并與陶某和徐某商定,由陶某和徐某先將購毒款交于郭某,郭某買罷毒品后,每次自留兩粒用于自己吸食。
對該案如何定罪,存有爭議:
一種意見認為,郭某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郭某在代買過程中,并不具備營利的主觀目的,并且所購買的毒品僅用于自吸或被代購者吸食,沒有用于再次轉賣。因此,在本案中,郭某構成非法持有罪,不構成販賣毒品罪。
另一種意見認為,郭某構成販賣毒品罪,郭某每次留給自己吸食的兩粒毒品,是營利的物質表現,符合以營利為目的的特征,郭某的行為屬于以販養吸,郭某構成販賣毒品罪,而非非法持有毒品罪。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本案中,郭某每次留于自己食用的毒品并不能視為是陶某與葉某無償給予郭某,相反正是陶某與葉某委托郭某代購的代價,是郭某的營利,郭某的行為屬于以販養吸。如果陶某和葉某不以每次給兩粒毒品作代價,則郭某很可能不會為其進行毒品代購,郭某的行為不符合《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第二部分“關于毒品犯罪案件的定罪問題”中“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為他人代買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數量超過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數量最低標準,構成犯罪的,托購者、代購者均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的規定,代購毒品必須是無償且用于自己吸食。本案郭某的行為因不符合無償特征,因而對其應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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