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紅志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現任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部副主任,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執業經驗:王律師執業十余年,積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和辦案經驗,已承辦刑事、經濟案件數百件,綜合協...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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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內容: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為犯罪未遂。那么毒品犯罪未遂是否有其特殊的條件呢?
毒品犯罪未遂這樣一個主題屬于毒品犯罪的時間屬性,是毒品犯罪的停止形態的范疇,因此討論毒品犯罪的未遂標準,我們需要從毒品犯罪行為的時間進展出發進行討論,毒品犯罪的預備、未遂、既遂是毒品犯罪行為在時間上的不同階段的進展。依據犯罪未遂狀態所處的時間階段,我們可以分為兩方面進行討論,一是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的區分,一是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的區分,只要把這兩方面的問題區分清楚了,也就把毒品犯罪行為在時間上的兩個端點找準確了,常見毒品犯罪的未遂如何認定也就清楚了。就常見毒品犯罪的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我們曾經撰文就既遂的標準進行了充分的討論[1],達到持有狀態的就是犯罪既遂,沒有達到持有狀態的就是犯罪未遂,因此我們需要在這里進行詳細討論的就是常見毒品犯罪的預備與未遂的區分。
講到毒品犯罪的預備與未遂,首先我們要關心的就是人們關于毒品犯罪是否存在犯罪預備的問題。關于毒品犯罪是否存在犯罪預備是一個存有爭議的問題,有學者論證了追究毒品犯罪預備行為的國內法和國際公約法方面的法律依據及其合理性,同時指出,由于實踐中對毒品犯罪預備的認定難度很大,如未獲得確鑿證據,對具體案件不宜以毒品犯罪預備論,并應區別犯罪預備和犯意表示。基于這樣的一種理論盟友的支持,也基于本人多年司法實踐得出的對法律合理性的直觀感受(認定毒品犯罪存在犯罪預備既是對于犯罪理論完整性的遵從,也方便實際的定罪與量刑的司法操作),我認為毒品犯罪存在犯罪預備是毫無疑問的,這就使得我們下面的討論存在一個概念上的或者是理論上的基礎。
下面我們就在中國的刑法語境下面對毒品犯罪的預備與未遂的區分進行討論。
刑法第22條第1款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刑法第23條第1款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預備不同于犯意表示。所謂犯意表示,指以口頭、文字或其他方式對犯罪意圖的單純表露。犯意表示尚未開始實施任何危害社會的行為,因而屬于犯罪思想的范疇。犯罪預備形態的特征是:(1)行為人為了順利地著手實施和完成犯罪,已經開始實施犯罪的預備行為,即創造便利條件的行為;(2)行為人尚未著手犯罪的實行行為而停止下來;(3)行為人未著手犯罪的實行行為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犯罪未遂形態的特征是[2]:(1)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態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犯罪預備形態和犯罪未遂形態都是犯罪尚未完成,都是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了犯罪,所不同的是停止犯罪的行為階段不同,預備是停止在預備行為階段,未遂是停止在實行行為階段,犯罪預備形態是在尚未著手實施實行行為前停止,犯罪未遂形態是已著手實施實行行為后停止。這樣,犯罪的實行行為就成為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的關鍵范疇,只要知道了什么是犯罪的實行行為就很容易區分犯罪的預備和未遂。我們知道了什么是犯罪的實行行為,只要知道它已經實行了此行為還是沒有實行此行為就可以了,實行了犯罪實行行為的就是犯罪未遂,還沒有實行犯罪實行行為的就是犯罪預備。同樣,我們只要知道什么是毒品犯罪的實行行為也就可以區分毒品犯罪的預備和未遂,實行了毒品犯罪的實行行為的就是毒品犯罪的未遂,沒有實行毒品犯罪的實行行為的就是毒品犯罪的預備。這樣,我們關于毒品犯罪的預備與未遂的討論就轉換到毒品犯罪的實行行為的討論,那么,接下來我們就只要討論毒品犯罪的實行行為如何認定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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