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紅志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現任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部副主任,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執業經驗:王律師執業十余年,積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和辦案經驗,已承辦刑事、經濟案件數百件,綜合協...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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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內容:毒品犯罪的特殊證據標準主要包括主體特殊的毒品犯罪、有被害人的毒品犯罪、毒品犯罪的再犯,以及某些個罪所需的特殊證據形式,具體體現在單位毒品犯罪、特殊主體犯罪、有被害人的毒品犯罪、毒品犯罪再犯的犯罪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等。
一、單位犯罪的特殊證據
刑法第347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第350條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第355條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都規定單位可以構成本罪主體。
(一)單位毒品犯罪除一般證據標準外,還需要參考以下內容:
1、證明單位犯罪主體身份的證據,例如,單位注冊登記證明、單位代表身份證明、營業執照、辦公地和主要營業地證明等;
2、證明單位犯罪主觀故意的證據,例如,證明單位犯罪的目的、實施犯罪的決定形成等證明材料;
3、證明單位犯罪非法所得歸屬的證據,例如,證明單位資金流動、非法利益分配情況等證明材料;
4、證明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證據。
通過上述證據證明犯罪系單位行為,與自然人犯罪相區分。
(二)收集、審查、判斷上述證據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我國刑法中規定的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2、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以自然人犯罪論處。
3、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刑。
二、特殊主體的特殊證據
刑法第355條規定的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和麻醉藥品的單位和個人。該罪的特殊證據主要參考以下內容:
1、國家主管部門頒發的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的“許可證”;
2、有關單位對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和麻醉藥品的來源、批號的證明及管理規定;
3、特殊行業專營證;
4、有關批文;
5、有關個人的工作證、職稱證明、授權書、職務任命書。
通過上述證據證明犯罪主體具有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權力和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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