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紅志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現任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部副主任,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執業經驗:王律師執業十余年,積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和辦案經驗,已承辦刑事、經濟案件數百件,綜合協...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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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是我們深惡痛絕的罪惡之源,但是,生活中,就是有些人不自愛選擇吸毒,例如娛樂圈就時常出現聚眾吸毒的丑聞,害己害人。那么毒友之間無償或成本價“借”毒吸食的,是否構成販賣毒品罪呢?下文北京刑事辯護律師為您詳細講述。
“借”毒吸食不構成販賣毒品罪
在實踐中,我國對毒品犯罪的打擊力度,是非常大的,處罰同樣也是非常重的,因而,癮君子們絕不可能輕易拿到毒品,以至毒友之間只能借毒吸食。
只是,毒品的成本非常高的,毒友之間即便是借毒,至起碼都需要支付成本價。這實質就是毒品買賣,就涉嫌了販賣毒品罪。、
如A將毒品成本價轉讓給B,如果從生活經驗來看,涉及金錢交易了,就算是借,而是買賣了,所以就涉嫌販賣毒品罪。
但是從獲取毒品風險、時間成本等各種考慮,成本價轉手其實就是“借”了。販賣毒品犯罪,是既需要有販賣行為,有需要販賣的故意。而A根本沒有販賣毒品的意圖,也沒有絲毫牟利,如認定A犯了販賣毒品罪的,與實際不符。
那么借毒給朋友吸食構成什么犯罪呢?
癮君子借毒給朋友吸食的,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2008年12月1日 法[2008]324號)規定:“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以牟利為目的,為他人代購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數量超過刑法第348條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的,對托購者、代購者應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p>
而隱君子無償或成本價的“借”毒行為,盡管既不是代購、托購,也不存在牟利的目的,但是同樣應該認定其犯了非法持有毒品罪,需要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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