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紅志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現任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部副主任,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執業經驗:王律師執業十余年,積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和辦案經驗,已承辦刑事、經濟案件數百件,綜合協...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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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內容:合同一般簽訂即生效,但是部分合同需要具備特定的條件才能生效。那么技術轉讓合同在什么時候生效呢?
技術轉讓合同的生效從什么時候開始?
按照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其中,合同的成立,是指雙方當事人依照有關法律對合同的內容和條款進行協商并達成一致的意見。合同成立的判斷依據是承諾是否生效。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產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通常合同依法成立之時,就是合同生效之日。二者在時間上是同步的。但是,我國合同法第44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這就需要在具體簽訂合同時,要考慮法律、行政法規對該類合同的生效是否規定有相應的程序性條件。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一樣嗎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合同成立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即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協議。
合同生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進一步的法律約束力,是在合同成立的前提下來考察合同是否符合國家的意志,從而給予肯定或否定的評價價。
可見,合同成立體現合同當事人的意志,屬事實判斷問題,而合同生效體現國家的意志,屬法律價值判斷問題。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我國不僅在立法中而且在民法理論及司法實踐中,一直將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相混淆,很長一段時間內,我國合同法理論界較偏重于合同生效的研究,而忽視對合同成立的研究,有的民法著作將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混為一談,不少論著則干脆將合同的生效要件等同于合同成立的要件。與此相聯系,在合同司法實踐中,宣告合同無效的案例比比皆是,而判決合同不成立的例子卻是鳳毛麟角。
直到新《合同法》生效才對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作出明晰規定,第一次從立法上將合同成立與生效區別開來,這主要體現在《合同法》第25條、第44條、第45條、第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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