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紅志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現任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部副主任,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執業經驗:王律師執業十余年,積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和辦案經驗,已承辦刑事、經濟案件數百件,綜合協... 詳細>>
律師姓名:王紅志律師
電話號碼:010-59626911
手機號碼:13641088311
郵箱地址:wanghzlawyer@163.com
執業證號:11101200910600923
執業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
聯系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金和東路正大中心19-25層
核心內容:我國破產法對共益債務的范圍作了明確的規定,這對于破產清算過程中的債務清償提供了指導,那么哪些債務屬于共益債務呢?
我國1986年《企業破產法》只規定了破產費用的范圍,至于共益債務的范圍沒有規定。新《企業破產法》中嚴格劃分了兩者的界限,分別規定了破產費用與共益債務的范圍,從而明確了共益債務的范圍。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是不一樣的,從字面看一個是費用一個是債務,內容自然也有不同。新《企業破產法》規定,共益債務的范圍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1)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這種債務是指,債務人未完成的雙務合同,管理人或者債務人可以基于債務人的利益而繼續履行,在履行中所產生的債務;或者因違約等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因為是為了債務人財產的利益,所以為共益債務。
(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債務人財產在第三人手中或者被第三人照管,雖然雙方無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但是對方為債務人利益而為之,因此形成無因管理之債。由于債務人財產用于清償債務,因而為共益債務。
(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債務人財產在進入破產程序以后,在管理和繼續經營中,難免會發生使他人受損失而使自己得到利益的情況,這種不當得利之債也是共益債務的一種。
(4)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管理人為了債務人財產的利益可能會決定繼續經營業務,在經營中必然產生勞動者的報酬和保險的支出,這部分債務當然由債務人財產支付。
(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行為是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無論其在執行過程中是否因為過錯而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所產生的債務均應視為共益債務。但事后可以按照過錯程度追究管理人的相關責任。
(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債務人財產導致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而引起的債務,比如高空墜物等,應當由債務人財產負擔,也是共益債務。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國際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所有人,我們會予以更改或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同時,部分文章和信息會因為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的變更失去時效性及指導意義,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