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紅志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現任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部副主任,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執業經驗:王律師執業十余年,積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和辦案經驗,已承辦刑事、經濟案件數百件,綜合協... 詳細>>
律師姓名:王紅志律師
電話號碼:010-59626911
手機號碼:13641088311
郵箱地址:wanghzlawyer@163.com
執業證號:11101200910600923
執業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
聯系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金和東路正大中心19-25層
核心內容:破產費用與共益債務是破產清算、和解與重整三大程序中都面臨的花費支出。那么兩者之間有什么聯系和區別呢?
破產費用與共益債務是破產清算、和解與重整三大程序中都面臨的花費支出。由于破產程序是一個講究效率的程序,為了效率價值的實現,一方面,要考慮降低破產程序所花費的成本,以使債權人易于啟動破產程序;同時,還要考慮要有一個防止濫行啟動破產程序的費用門檻,在這兩者之間求得平衡。另一方面,破產程序也應該支付那些為了債權人共同利益而不得不花費的費用,以使債權人利益最大化。
我國新破產法的“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概念是從債務人財產的角度提出來的,指的是破產程序開始后發生的,破產程序進行中所必需支付的費用,這些費用為管理、維護、增加和分配破產財產而發生,需要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支出或隨時支付。在英國、美國和日本等國家破產法中,并不對破產費用與共益債務二者加以區分,而是平等清償。而在德國,則賦予破產費用與共益債務不同的法律地位,當二者并存而財產不足清償時,應首先清償共益費用。這就是平等清償主義與區別對待主義的區別。
我國1986年《企業破產法(試行)》中僅規定了破產費用,并未規定共益債務。2006年的新《企業破產法》借鑒國際上的做法,將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進行了區別,專設第五章分別規定了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且破產費用優先于共益債務受償,由此確立了中國破產法中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區別對待主義。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國際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所有人,我們會予以更改或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同時,部分文章和信息會因為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的變更失去時效性及指導意義,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