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紅志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現任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部副主任,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執業經驗:王律師執業十余年,積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和辦案經驗,已承辦刑事、經濟案件數百件,綜合協... 詳細>>
律師姓名:王紅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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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承擔保證責任的情況
(一)保證合同法律規定
第六百八十一條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二)不承保證責任的情形
1、債權人與保證人非書面約定保證責任
2、債權人在保證期間未向保證人提起訴訟仲裁或主張權利
3、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有權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4、債務人破產開始后保證人保證期間屆滿前,債權人未依法訴訟、仲裁的,破產程序終結后也無權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
5、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
6、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7、保證期間經過后,保證人在債權人向債務人送達的《催款函》上單純簽收的行為,不構成新的保證。
8、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債權人和保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9、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的,保證人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價值范圍內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10、保證人可以主張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人放棄抗辯的,保證人仍有權向債權人主張抗辯。
11、保證人不知情為債權人借新還舊而提供擔保的,從無效變為撤銷。
12、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
13、非營利機構不能做保證人。
二、贈與合同合同無效的情況
(一)案情簡介
鐘某某與于某在2019年10月8日結為夫妻,現在雙方夫妻關系尚在存續期間。鐘某某提交了于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細,欲證明于某從2019年10月8日-2022年3月份在其不知情情況下給郭某某微信轉賬18350.64元。該組證據顯示,于某通過其微信(微信號為×××)轉賬支出48筆,其中存在“520”、“52”、“1314”、等有特殊含義的金額。
(二)判決結果
確認于某2019年12月22日至2022年2月14日期間微信轉賬贈與郭某某48筆款項的行為無效;
郭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鐘某某返還18350.64元。
(三)律師觀點
一是違法行為,即建立和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
二是贈與事實,于某擅自向郭某某贈與財產的客觀事實。
三是受贈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四是主觀過錯,即郭某某非善意存在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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