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紅志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現任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部副主任,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執業經驗:王律師執業十余年,積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和辦案經驗,已承辦刑事、經濟案件數百件,綜合協...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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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經濟交易為了日后有保障都會簽訂合同,而利用簽訂合同詐騙錢財也就有愈演愈烈之勢,很多人誤以為利用合同騙騙錢,沒法履行最多也是違約,實則不然,當利用合同實施詐騙的行為符合法律的規定,并且達到一定的金額,就涉嫌犯罪了。下文北京刑事辯護律師為您詳細講述。
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總是違法的,不過要數額達到較大且實施的詐騙的行為屬于法律規定形式才涉嫌合同詐騙罪。
所謂數額較大是指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1萬元以上,單位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而行為人利用合同詐騙的方式須是以下幾種形式。
(1)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利用假的身份證、單位證明顯示實力,接著就與受害方簽訂合同。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主要是利用高科技偽造或非法獲取票據,騙取對方當事人的信任,進而簽訂合同。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在沒有逃匿之前,對方的行為可能還無法直接認定為合同詐騙,沒有履行合同的相應義務的構成違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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