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紅志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現任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部副主任,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執業經驗:王律師執業十余年,積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和辦案經驗,已承辦刑事、經濟案件數百件,綜合協...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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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中跨越新舊法律適用問題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對跨越修訂刑法施行日期的繼續犯罪、連續犯罪以及其他同種數罪應如何具體適用刑法問題的批復》 (高檢發釋字〔1998〕6號,自1998 年12月2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川檢發研(1998)10號《關于對連續犯罪、繼續犯罪如何具體適用刑法第十二條的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對于開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繼續或者連續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行為,以及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別實施的同種類數罪,如果原刑法和修訂刑法都認為是犯罪并且應當追訴,按照下列原則決定如何適用法律:
1.對于開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繼續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終了的繼續犯罪,應當適用修訂刑法一并進行追訴。
2.對于開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連續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連續犯罪,或者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別實施同種類數罪,其中罪名、構成要件、情節以及法定刑均沒有變化的,應當適用修訂刑法,一并進行追訴;罪名、構成要件、情節以及法定刑已經變化的,也應當適用修訂刑法,一并進行追訴,但是修訂刑法比原刑法所規定的構成要件和情節較為嚴格,或者法定刑較重的,在提起公訴時應當提出酌情從輕處理意見。
二、對于行為人連續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至2021年3月1日之后的,在量刑時,由于刑法修正案(十一)比修訂前刑法所規定的構成要件、犯罪情節更為嚴格,法定刑規定更重的,根據上述《批復》的精神,在最終處刑時,應當將上述情況作為酌定從輕處罰的依據。
三、律師觀點。
從總體原則上,應當著重考量“比例”因素,即在2021年3月1日前后,行為、金額、對象等關鍵要素所占整體的比例;在此基礎上,適用“比例辯護”。“比例”能夠一定程度顯示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方面,如在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公布時,犯罪嫌疑人已經攝于刑法嚴厲打擊的立法動態和趨勢而打算收手,則2021年3月1日之后的行為即便連續存在,在比例上也應當占少數或極少數。這種少數或極少數的狀態,可以解釋為犯罪行為已經不再繼續謀求發展,而是處在收尾和清算的狀態。同時要考慮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般是以有組織共同犯罪的形態出現,組織的計劃、啟動、運營、結束均需要一定的時間和空間,越龐大的組織越不可能在某一個時間段,或較短時間內戛然而止,因此在現實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跨法犯”的出現是一種客觀且必然存在。
具體而言:
第一,從犯罪行為的行為次數角度。以2021年3月1日為界,此前,此后行為次數占整體行為次數的比例。如此前的行為占少數,此后的行為占多數,則考慮酌定從輕處罰的依據不足;如此前的行為占多數,此后的行為占少數,則考慮酌定從輕處罰的依據則較為充分。
第二,從犯罪金額的角度。以2021年3月1日為界,此前,此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金額占總金額的比例。如此前的金額占少數,此后的金額占多數,則考慮酌定從輕處罰的依據不足;如此前的金額占多數,此后的金額占少數,則考慮酌定從輕處罰的依據則較為充分。
第三,從犯罪對象的角度。以2021年3月1日為界,此前,此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所涉及和針對的對象占總受害人人數的比例。如此前的受害人人數占少數,此后的受害人人數占多數,則考慮酌定從輕處罰的依據不足;如此前的受害人人數占多數,此后的受害人人數占少數,則考慮酌定從輕處罰的依據則較為充分。
如果大部分危害行為(或犯罪數額)發生在舊法施行時期且舊法處罰較輕,新法施行后只有少部分危害行為(或數額)且單獨并不構成犯罪的,可依據刑法謙抑原則的精神,把全部危害行為視為一個整體(或累計犯罪數額),適用處罰較輕的舊法。這是跨新舊法的連續犯罪在法律適用上的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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