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紅志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現任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部副主任,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執業經驗:王律師執業十余年,積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和辦案經驗,已承辦刑事、經濟案件數百件,綜合協...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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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區分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的理論標準
第一:目的說。此學說認為,區分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在于行為人犯罪目的的不同。若行為人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則不論行為人的動機、手段、行為方式如何,也不論行為結果是既遂還是未遂,行為人實施此行為的性質就是殺人,構成故意殺人罪;若行為人的犯罪目的是損害他人健康,則不論行為后果是造成死亡還是傷害,行為人實施此行為的性質就是傷害,構成故意傷害罪。此學說雖然認識到且糾正了純粹以客觀事實為標準的觀點之錯誤,但依然存在明顯不足。
第二、事實說。即工具或打擊部位說。此學說認為,區別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應當以案件的客觀事實表現為標準。因為行為人實施犯罪的行為手段、方法正是行為人主觀思想最直接的外在體現。只有客觀存在的案件事實才是行為人無法抵賴的客觀規律。事實說以客觀事實為標準,實事求是,非常簡單明了,但此學說仍然不足以作為區別二罪的評判標準,或者說此學說并非絕對的標準。3、故意說,即當前理論界的通說。一方面是因為此學說符合犯罪構成的原理,且更為全面,認識到目的說的上述缺陷。另一方面,故意說指出了二罪的本質區別,在于行為人主觀故意內容的不同。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結果發生的,顯然具有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無論是否造成死亡的結果,其行為的性質都是故意殺人,應當按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如果僅具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即便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也只能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罪。
三、區分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的實踐標準
(一)犯罪行為實施前的客觀因素
主要考慮以下因素:第一,犯罪行為實施的起因;第二,犯罪行為實施者與被害人的關系;第三,犯罪行為實施前的準備行為。
(二)犯罪行為實施時的行為表現因素
1、犯罪行為實施時打擊工具的選擇
打擊工具的選擇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內容。首先,行為人是否提前刻意準備打擊工具,如果是預先準備好,則說明行為人的主觀惡性較大且犯罪目的明顯。如果選擇的工具為水果刀,棍棒等小型工具說明故意傷害的可能性大,如果是選擇砍刀等殺害性大的器械,故意殺人的可能性較大。
2、犯罪行為實施時打擊部位的選擇
打擊部位的選擇,不像打擊工具,可有、可無。任何一個行為人,只要實施殺人或傷害的侵害行為,就一定會打擊被害人某個部位,因此才會造成人身傷害。眾所周知,人體的心臟、頭部、頸部等部位極其重要。如果犯罪行為人針對的是這些致命性的部位,那么行為人往往具有殺人的故意,應按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但不排除存在侵害致命性部位,仍然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情形。
3、犯罪行為實施時打擊力度、打擊連續性的客觀表現
行為人實施犯罪時的打擊力度、打擊連續性可以從側面反映其殘忍程度、主觀惡性的大小。對于一些顯而易見的客觀表現,我們確實很容易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內容。
4、犯罪行為實施后的悔罪表現與搶救行為
在行為人實施侵害行為之后,往往具有不同的內心想法以及由此體現出的客觀外在行為,亦即面對被害人受傷或死亡的可能性時,行為人是否具有悔罪的表現,是否實施了搶救行為。無論是傷害的故意還是殺人的故意,當行為人正好達成自己的目的時,造成傷害或死亡結果時,行為人內心會得到滿足,一般不會有搶救行為。只有當犯罪結果超出了行為人預期,本是傷害的故意,卻造成死亡結果的可能性時,此時觀察行為人的表現,是積極改變結果的發生還是放任結果的發生,如果行為人馬上采取積極救助行為,對這種態度,我們往往可以解讀出行為人沒有殺人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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