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紅志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現任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部副主任,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執業經驗:王律師執業十余年,積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和辦案經驗,已承辦刑事、經濟案件數百件,綜合協... 詳細>>
律師姓名:王紅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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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證據的審查與認定
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訊問筆錄)
1、訊問被告人應當兩名偵查人員;
2、首次訊問應宣讀、簽署權利義務告知書;
3、訊問筆錄中應有偵查人員簽字;
4、訊問未成年人的應當有監護人陪同;
5、同一偵查人員在同一時間訊問其他人員;
6、訊問是否在連續拘傳24小時內;
7、連續訊問是否保證了被訊問人適當休息和飲食;
8、訊問筆錄內容與同步錄音錄像一致。
二、詢問筆錄,同上
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的審查與認定(刑訴法司法解釋地87-92條)
1、是否是直接感知;
2、是否與客觀情況相違背;
3、未成年人應當有監護人陪同,并應當與其年齡、知識結構相符;
4、聾啞人應當提供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員;
5、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四、鑒定意見審查與認定(刑訴法第97-101條):
(一)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資質;
(二)鑒定人是否存在應當回避的情形;
(三)檢材的來源、取得、保管、送檢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定,與相關提取筆錄、扣押清單等記載的內容是否相符,檢材是否可靠;
(四)鑒定意見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備,是否注明提起鑒定的事由、鑒定委托人、鑒定機構、鑒定要求、鑒定過程、鑒定方法、鑒定日期等相關內容,是否由鑒定機構蓋章并由鑒定人簽名;
(五)鑒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定;
(六)鑒定的過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關專業的規范要求;
(七)鑒定意見是否明確;
(八)鑒定意見與案件事實有無關聯;
(九)鑒定意見與勘驗、檢查筆錄及相關照片等其他證據是否矛盾;存在矛盾的,能否得到合理解釋;
(十)鑒定意見是否依法及時告知相關人員,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無異議。
鑒定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鑒定機構不具備法定資質,或者鑒定事項超出該鑒定機構業務范圍、技術條件的;
(二)鑒定人不具備法定資質,不具有相關專業技術或者職稱,或者違反回避規定的;
(三)送檢材料、樣本來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備鑒定條件的;
(四)鑒定對象與送檢材料、樣本不一致的;
(五)鑒定程序違反規定的;
(六)鑒定過程和方法不符合相關專業的規范要求的;
(七)鑒定文書缺少簽名、蓋章的;
(八)鑒定意見與案件事實沒有關聯的;
(九)違反有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五、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的審查與認定
(一)勘驗、檢查是否依法進行,筆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定,勘驗、檢查人員和見證人是否簽名或者蓋章;
(二)勘驗、檢查筆錄是否記錄了提起勘驗、檢查的事由,勘驗、檢查的時間、地點,在場人員、現場方位、周圍環境等,現場的物品、人身、尸體等的位置、特征等情況,以及勘驗、檢查的過程;文字記錄與實物或者繪圖、照片、錄像是否相符;現場、物品、痕跡等是否偽造、有無破壞;人身特征、傷害情況、生理狀態有無偽裝或者變化等;
(三)補充進行勘驗、檢查的,是否說明了再次勘驗、檢查的原由,前后勘驗、檢查的情況是否矛盾。
辨認筆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ㄒ唬┍嬲J不是在調查人員、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
(二)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的;
?。ㄈ┍嬲J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
(四)辨認對象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征的其他對象中,或者供辨認的對象數量不符合規定的;
?。ㄎ澹┍嬲J中給辨認人明顯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
?。┻`反有關規定,不能確定辨認筆錄真實性的其他情形
六、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審查與認定(刑訴法第108-115條)
(一)是否附有提取過程的說明,來源是否合法;
(二)是否為原件,有無復制及復制份數;是復制件的,是否附有無法調取原件的原因、復制件制作過程和原件存放地點的說明,制作人、原視聽資料持有人是否簽名;
(三)制作過程中是否存在威脅、引誘當事人等違反法律、有關規定的情形;
(四)是否寫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時間、地點、條件和方法;
(五)內容和制作過程是否真實,有無剪輯、增加、刪改等情形;
(六)內容與案件事實有無關聯。
對視聽資料有疑問的,應當進行鑒定。
視聽資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系篡改、偽造或者無法確定真偽的;
(二)制作、取得的時間、地點、方式等有疑問,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
對電子數據是否真實,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ㄒ唬┦欠褚扑驮即鎯橘|;在原始存儲介質無法封存、不便移動時,有無說明原因,并注明收集、提取過程及原始存儲介質的存放地點或者電子數據的來源等情況;
?。ǘ┦欠窬哂袛底趾灻底肿C書等特殊標識;
?。ㄈ┦占?、提取的過程是否可以重現;
(四)如有增加、刪除、修改等情形的,是否附有說明;
?。ㄎ澹┩暾允欠窨梢员WC。
對電子數據是否完整,應當根據保護電子數據完整性的相應方法進行審查、驗證:
?。ㄒ唬彶樵即鎯橘|的扣押、封存狀態;
?。ǘ彶殡娮訑祿氖占?、提取過程,查看錄像;
?。ㄈ┍葘﹄娮訑祿暾孕r炛?;
?。ㄋ模┡c備份的電子數據進行比較;
?。ㄎ澹彶閮鼋Y后的訪問操作日志;
?。┢渌椒?。
對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是否合法,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ㄒ唬┦占⑻崛‰娮訑祿欠裼啥陨险{查人員、偵查人員進行,取證方法是否符合相關技術標準;
?。ǘ┦占?、提取電子數據,是否附有筆錄、清單,并經調查人員、偵查人員、電子數據持有人、提供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沒有簽名或者蓋章的,是否注明原因;對電子數據的類別、文件格式等是否注明清楚;
?。ㄈ┦欠褚勒沼嘘P規定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是否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像;
?。ㄋ模┎捎眉夹g調查、偵查措施收集、提取電子數據的,是否依法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
?。ㄎ澹┻M行電子數據檢查的,檢查程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第一百一十三條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程序有下列瑕疵,經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采用;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未以封存狀態移送的;
?。ǘ┕P錄或者清單上沒有調查人員或者偵查人員、電子數據持有人、提供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的;
(三)對電子數據的名稱、類別、格式等注明不清的;
?。ㄋ模┯衅渌Υ玫摹?/span>
第一百一十四條電子數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系篡改、偽造或者無法確定真偽的;
(二)有增加、刪除、修改等情形,影響電子數據真實性的;
(三)其他無法保證電子數據真實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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