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紅志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現任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部副主任,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執業經驗:王律師執業十余年,積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和辦案經驗,已承辦刑事、經濟案件數百件,綜合協...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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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內容: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違反法律法規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但是非國家工作人員是否也可以構成該犯罪呢?
職務犯罪的重要特點就是犯罪行為與其職務密切相關,而職務又以一定機關為依托,因此工作單位所在地就成為地區管轄的重要參照物,故《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單位所在地人民檢察院管轄;如果由其他人民檢察院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檢察院管轄。這一立案偵查模式雖然有利于開展偵查工作,但隨著近些年反腐斗爭形勢的嚴峻,辦案工作日益受到犯罪嫌疑人關系網的干擾,給案件的查處帶來很大阻力。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克服和排除各種非法干擾因素,目前檢察機關主要采取兩種措施應對,一是整合偵查資源,不再局限于當地職務犯罪案件由當地檢察機關的偵查人員查辦,主要是地市級檢察院(有時是高檢、省檢)對所轄區域內的偵查人員統一調配使用;二是通過指定偵查管轄的形式,由不具有管轄權的異地檢察機關立案偵查案件。當前,由上級檢察院將案件指定給異地檢察院查處的情況日漸普遍,但也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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