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紅志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現任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部副主任,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執業經驗:王律師執業十余年,積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和辦案經驗,已承辦刑事、經濟案件數百件,綜合協...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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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內容:軍人是維護國家安定的重要主體,因此對軍人的管理也更嚴格。如果軍人逃離部隊,嚴重的可以構成刑事犯罪,需要接受刑事處罰。
根據《刑法》第435條第1款的規定:違反兵役法規,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鑒于戰時逃離的嚴重后果,根據該條第2款的規定: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量刑的意義
量刑對于實現刑罰報應的意義
刑罰報應體現了刑罰的公正性,量刑應當以犯罪事實及情節根據,對犯罪行為作出恰當的法律評價,從而使裁量的刑罰成為一種公正的刑罰。量刑以刑罰正義為指導,它對于實現刑罰報應具有重大意義。
量刑對于實現刑罰預防的意義
刑罰預防體現了刑罰的有效性,量刑應當以犯罪人的個人情況為參考,對犯罪人作出恰當的法律評價,從而使裁量的刑罰成為一種有效的刑罰。量刑以刑罰效益為指導,它對于實現刑罰預防具有重大意義。
量刑對于報應與預防的雙重意義
刑罰目的的二元論決定了在量刑活動中,報應與預防應當兼顧。只有這樣,才能把刑罰報應與刑罰預防有機地統一起來,使刑罰正義與刑罰效益兼而得之。在量刑活動中,只求正義不求效益,或者只求效益不求正義都是片面而不可取的,量刑應當實現刑罰報應與刑罰預防的雙重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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