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紅志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現任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部副主任,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執業經驗:王律師執業十余年,積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和辦案經驗,已承辦刑事、經濟案件數百件,綜合協...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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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
一、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法律規定
第三百九十八條【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
二、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構成要件
1、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主要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此外,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也應構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秘密的保密制度,是指國家保守秘密法所規定的有關保守秘密、防止泄露秘密的制度,設計秘密種類,秘密的級別、保密措施的一系類規定制度。
國家秘密是指①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②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③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⑤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⑥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⑦經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前款規定的,屬于國家秘密
4、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規定,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
所謂泄露,是指行為人把自己所掌管或者知道的國家秘密讓不應該知道的人知道。關于泄露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可以是口頭泄露也可以是書面、影印、拍照等方式。
三、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的立案標準
1、泄露絕密級國家秘密 1 項(件)以上的;
2、泄露機密級國家秘密 2 項(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級國家秘密 3 項(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泄露國家秘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國防安全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
5、通過口頭、書面或者網絡等方式向公眾散布、傳播國家秘密的;
6、利用職權指使或者強迫他人違反國家保守秘密法的規定泄露國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為目的泄露國家秘密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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