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紅志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現任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部副主任,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執業經驗:王律師執業十余年,積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和辦案經驗,已承辦刑事、經濟案件數百件,綜合協...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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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法律規定
一、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法律規定
第三百九十五條【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構成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刑法第93 條確定的國家工作人員是自然人犯罪。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行為人明知財產不合法而故意占有和使用,在案發后又故意拒不說明財產的真實來源,或者有意編造財產來源的合法途。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支出明顯超出合法收入,且差額巨大,本人不能其合法來源。
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9 高檢發釋字[1999]2號) 【節選】
一、貪污賄賂犯罪案件 (九)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第395條第1款)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出合法收入,差額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為。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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