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紅志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現任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部副主任,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執業經驗:王律師執業十余年,積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和辦案經驗,已承辦刑事、經濟案件數百件,綜合協...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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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職權罪法律規定
一、濫用職權罪的法律規定
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濫用職權罪的構成要件
1、本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在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2、本罪在主觀方面一般系故意犯罪,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間接故意有個別特殊的主觀上是過于自信的過失。即明知自己濫用職權的行為會發生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且希望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3、本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4、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不按照規定的職權范圍正確行使職權,或者超越職權范圍違法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 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本罪在客觀方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行為人必須實施了濫用職權的行為;二是濫用職權的行為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損失。根據刑法和司法解釋,是否造成“重大損失〞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標準。
三、濫用職權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 1人以上,或者重傷 2 人以上,或者重傷 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 5人以上的
2、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 10 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 50 萬元以上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 20 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 20 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 100 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 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 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 20 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 20 萬元,但合計間按經濟損失 100 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 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7、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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