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紅志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現任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部副主任,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執業經驗:王律師執業十余年,積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和辦案經驗,已承辦刑事、經濟案件數百件,綜合協... 詳細>>
律師姓名:王紅志律師
電話號碼:010-59626911
手機號碼:13641088311
郵箱地址:wanghzlawyer@163.com
執業證號:11101200910600923
執業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
聯系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金和東路正大中心19-25層
受賄罪法律規定及構成要件
一、受賄罪法律規定
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受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八條【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受賄罪的構成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刑法解釋93條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本罪主觀方面是由故意構成。只有行為人是出于故意所實施的受賄犯罪行為才構成受賄罪,過失行為不構成本罪。
本罪客體為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本罪客觀方面是行為人具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受賄罪客觀方面必須同時具備三個行為要素:①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了職權或者利用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②素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 ③為他人謀取利益。
為他人謀取利益,索賄,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才構成受賄罪。“為他人謀取利益”,包括承諾、實施、實現三個階段的行為,只要具有其中一個階段的行為,就具備了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要件。即只要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承諾為對方謀利,或者實施了為對方謀利行為,或者為對方成功謀取了利益,收受對方財物,構成刑法規定的受賄行為。明知他人有具體請托事項而收受其財物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是否已實際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謀取到利益,不影響受賄的認定。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國際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所有人,我們會予以更改或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同時,部分文章和信息會因為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的變更失去時效性及指導意義,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