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紅志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現任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部副主任,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執業經驗:王律師執業十余年,積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和辦案經驗,已承辦刑事、經濟案件數百件,綜合協...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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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楊秀珠,女,1946年生,浙江省建設廳原副廳長。任職期間,楊秀珠采取非法手段,不斷鞏固自己的勢力,編織了一張貪腐的巨網.2003年2月,浙江省檢察院在調查其胞弟楊光榮受賄一案中,發現楊秀珠在任溫州市副市長期間涉嫌犯罪的線索,得知犯罪事實已被察覺,楊秀珠遂向所在工作單位謊稱母親生病要回溫州探望,與其家人經由香港逃往新加坡。
2005年5月,應中國司法部門的要求,楊秀珠因涉非法移民被荷蘭警方扣留。隨即,她利用曾經的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向荷蘭申請“政治庇護”,均被駁回。2009年12月,在政治庇護請求遺拒后,楊秀珠選擇繼續上訴以拖廷回國時間。
2014年,楊秀珠從荷蘭出逃,輾轉法國、意大利、加拿大等多個國家,并持一本偽造的荷蘭護照,通過加拿大當地旅游團乘坐火車進入美國境內,協調小組在第一時間通過中美雙邊執法合作聯合聯絡小組向美方提供了證據線索,并提出了司法協助請求。不到一個月的時間,楊秀珠就因違反美國移民法和"VMP計劃"被拘捕,雖然美國移民法庭駁回了楊秀珠的庇護申請,但法官卻給予了她反酷刑保護。
2015年6月,中央追速辦赴美工作組來到紐約,根據己掌握的楊秀珠的犯罪證據、財產情況以及收押的監獄條件,開始對楊秀珠進行說服教育,希望勸返其回國自首。“內外喊打,雙向擠壓"的追速局勢不斷擠壓著楊秀珠的生存空間。
“財金援絕,四面楚歌"的現實處境讓楊秀珠認識到,繼續負隅頑抗已經變得豪無意義。2016年4月,楊秀珠提出自愿回國。同年11月16日,楊秀珠搭乘飛機回國自首。
二、楊秀珠案中我國海外追逃方式的轉變過程
(一) 引渡受阻
楊秀珠曾在荷蘭、美國兩國被國際刑警抓獲。因為國際刑警組織不是超國家的警察,對罪犯的抓捕主要是靠當事國警察。國家刑警組織實則就是協調各國對跨國案件的處理。國際刑警組織主要的作用是協調,其無逮捕的權力。所以準確的說是荷蘭和美國警方在國際刑警組織的協調下,對楊秀珠進行了逮捕,是否引渡需由荷蘭和美國的政府決定,國際刑警組織并無直接引渡罪犯的權力。通常情況下,我國可以基于雙方簽訂的雙邊引渡條約或者采取互惠引渡的方式,引渡外逃犯罪嫌疑人回國。但是,我國并未與荷蘭、美國簽訂雙邊的引渡條約。因此,追逃楊秀珠在引渡這條路上是走不通的。
(二)遣返艱難
正是在引渡受阻的情況下,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及時調整追逃策略,希望通過非法移民遣返措施促使楊秀珠回國。遣返是,針對非法入境、非法拘留或者在本國內違法犯罪的的對方國家公民遣送回對方國家,依據的是本國的國內法。
遣返比起引渡,程序上要相對簡單,一般情況下,只要證明犯罪嫌疑人不具備合法居留身份,說明其從所屬國非法出境即可。楊秀珠即不是美國公民,也未持有美國綠卡,應該可以被遣返回國。
在1996年,美國政府頒布了加速遞解法令。任何在美國境內沒有身份,并曾經在邊境被拘捕過的外國人,無需通過移民法庭的判決都可以被直接遞解,遣送驅逐出境。除非有證據可以證明他們在被拘捕之前已經在美國居住了兩年以上。
楊秀珠根據該條法令的規定,試圖證明自己在被拘捕之前已經在美國居住了兩年以上,但其只是為了拖延時間。
同時其向美國提出政治庇護申請,一般來說政治庇護主要給予因宗教、種族、性別、政治觀點受到迫害的人。楊秀珠是經濟犯罪的嫌疑人,其請求最終被駁回。楊秀珠即不是美國公民,也未持有美國綠卡,審理程序應該較為簡單,但是紐約移民法院是全美最忙的法院,所以該案件一般要拖到6個月-1年之久,長得要拖到2年。同時該移民法院初審之后,還要經過聯邦上訴法院行政復核和聯邦上訴法院司法符合三級,走完這三級程序,往往需要數年的時間,這意味著,楊秀珠在故意的拖延時間。
(三)異地追訴
我國司法機關通過請求逃犯在逃國家的司法機關,向其提供在逃人員在我國國內的犯罪事實以及觸犯在逃國法律的強有力的證據。只要證明其犯罪行為也觸犯了在逃國的法律,那么犯罪分子就會被當地司法機關追訴,這就是異地追訴。
我國方面將楊秀珠在中國涉嫌貪污犯罪和洗錢犯罪的證據和其在美國涉嫌洗錢罪和非法移民的證據提供給美國方面。
(四)勸返
我國赴美工作人員對楊秀珠進行說服教育、委托其國外親屬對其進行規勸,
在上述四種措施并進的情況下。楊秀珠最終放棄抵抗,回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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