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紅志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現任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部副主任,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執業經驗:王律師執業十余年,積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和辦案經驗,已承辦刑事、經濟案件數百件,綜合協... 詳細>>
律師姓名:王紅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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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
一、基本犯
情形一:
1. 死亡1人或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2. 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
3. 造成公共財產或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
情形二: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
2. 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
3. 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而駕駛。
4. 明知是無牌或者已報廢機動車而駕駛。
5. 嚴重超載駕駛。
6. 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發生交通事故且未達到犯罪程度,進而逃離現場)
刑事處罰: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第一種加重犯罪構成
情形一:構成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在達到犯罪程度的事故發生后逃避法律追究,逃避法律追究不能簡單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有的肇事人并未在肇事后立即逃離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往醫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同樣屬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第一種加重犯罪構成=前行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逃逸
情形二: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
1. 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2. 死亡6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
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額在60萬元以上。
刑事處罰: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第二種加重犯罪構成
因逃逸致人死亡。
司法解釋: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不以逃逸前的交通肇事行為構成犯罪為前提。
1. 交通肇事后,行為人有兩個義務,報告義務和救助義務。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違反了雙義務而導致的死亡結果。
2. 履行了報告義務而沒有履行救助義務,或者履行了救助義務沒有履行報告義務,均不屬于逃逸致人死亡。
3. 主觀上行為人對死亡的結果持過失心態,對逃避法律追究是故意的。
4. 客觀上,逃逸與死亡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
刑事處罰: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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