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紅志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現任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部副主任,系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會員。執(zhí)業(yè)經驗:王律師執(zhí)業(yè)十余年,積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和辦案經驗,已承辦刑事、經濟案件數百件,綜合協(xié)...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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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內容:在毒品犯罪中,犯罪情節(jié)較輕的有引誘和容留他人吸毒,吸毒人員往往喜歡聚集在一起,如果有新的人員加入他們,吸毒人員往往會“慷慨”的邀請他們一起吸毒,“勸毒”也犯罪。
一、基本案情:引誘并容留他人吸毒
2014年1月初的一天,楊某某通過電話找到張某某,約其到孫某某借給楊某某看管的房子內見面。張某某趕到時,楊某某正在吸食麻古,張某某詢問楊某某吸食的物品是什么,楊某某說是毒品并通過語言引誘張某某,告知吸食后身體會舒服,于是張某某便吸食部分麻古。嗣后,被告人楊某某又于初次引誘并容留張某某吸食麻古一周后的一天19時許,同年2月初的一天22時許,先后兩次通過電話聯系張某某到孫某某家,容留張某某吸食麻古共10余粒。
2014年2月14日,公安機關將楊某某抓獲。在楊某某家中搜出麻古156粒,經沈陽市公安局檢驗:送檢的紅色藥片,重17.79克,其中檢出甲基苯丙胺胺成分。
法院判決:引誘并容留他人吸毒,根據其犯罪情節(jié)的性質作出如下判決:被告人楊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引誘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三千元。
二、律師說法:“勸毒”也犯罪
對于楊某某所犯的數罪,法院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強迫他人吸毒罪】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三百五十四條【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第三百五十六條【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jié)規(guī)定之罪的,從重處罰。第五十二條【罰金數額的裁量】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jié)決定罰金數額。第五十三條【罰金的繳納、減免】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fā)現被執(zhí)行人有可以執(zhí)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并罰】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zhí)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作出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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