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紅志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現任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部副主任,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執業經驗:王律師執業十余年,積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和辦案經驗,已承辦刑事、經濟案件數百件,綜合協...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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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證據有下列七種:(一)物證、書證;(二)證人證言;(三)被害人陳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五)鑒定結論;(六)勘驗、檢查筆錄;(七)視聽資料。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同時,《邢訴法》第四十六條又有明確規定: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由上所述,我們足以看出:證據是我們執法人員辦理案件的底線,也是生命線。由于我個人從事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現就我在辦理經濟案件過程中對證據的收集積累的一點經驗或說是看法提出來,望同仁給予指正。
經濟犯罪案件,在偵查實踐中尤能彰顯出證據的重要性。(這并不是說其他刑事案件的偵查中證據不重要。)這是因為經濟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的智商普遍較高、犯罪行為大都存在于貌是正常的經濟交往過程中和日常的大眾生活之中,犯罪行為比較隱蔽,犯罪事實比較難以被人發現,加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犯罪嫌疑人從事經濟活動,一般社會關系比較復雜,抗拒心里重,認罪態度不好,往往會動用各種關系去掩蓋其犯罪行為、為其犯罪行為作辯解。甚至有的還會銷毀賬目、毀匿證據,從而,給固定其犯罪證據帶來不便,因而給這類案件的偵查帶來了困難,單獨依靠普通的刑事案件的偵查方式和收集證據的意識是不夠的。因此就必須有著超前的取證意識和方式。而對于經濟案件,在這七種證據之中,又尤以書證最為重要。下面我就著重談一下書證的保全、收集、整理和運用。
一、書證的保全。
所謂證據保全,是指遇到證據有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人民法院根據訴訟參加人的請求或依職權采取措施,對證據加以固定和保護的制度。在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過程中,筆者認為同樣也存在著證據的保全。當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認為如果不及時收集相關證據會導致將來該證據的收集或使用發生困難的,應該申請偵查機關予以收集或保全。尤其是當犯罪嫌疑人及其同伙發現犯罪敗露準備毀匿證據而偵查機關又不宜采取其他措施時,就必須及時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目前湖北省高級法院、省公安廳、省檢察院、省安廳、省司法廳就已聯合下發了《關于刑事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中第二十六條指出:“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認為如果不及時收集相關證據會導致將來該證據的收集或使用發生困難的,可以申請偵查機關予以收集。偵查機關不予收集的,申請人可以書面向檢察機關申請保全該證據。檢察機關應當在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十二小時內作出是否收集、保全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對不予保全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不予保全決定的檢察機關申請復議。”雖然尚未規定我所說的后一節情形,但我認為對犯罪嫌疑人在尚未稱其為嫌疑人時要毀滅證據的,更應該提倡及時保全。
實踐中,法院未判有罪的案件并不一定都說明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有過錯,但確實有相當數量的案件是因為偵查人員在取證工作中存在著失誤。在有些案件中,因為偵查人員偏愛口供、輕視書證的作用而錯過了重要物證、書證的提取時機,致使案件做成了“夾生飯”;在有些案件中,由于偵查人員忽視證據保全工作而使本來很有證明價值的證據失去了“法律價值”,導致無法定案。因此,偵查人員不僅要適應“以審判為中心”的現代訴訟制度的要求,轉變司法觀念,提高證據意識,明確自己的定位,還必須了解訴訟證明。由于訴訟證明的主體是國家專門機關和訴訟中的當事人,訴訟證明的對象是訴訟爭議的案件事實;內容有收集、審查、判斷、運用證據揭露、證實犯罪,排除嫌疑的全部過程;訴訟證明的性質是一種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必須得出明確的結論。因此,筆者認為,證據的保全不能留待以后探討。[page]
二、書證的收集、提取。
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頒布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51條規定:“公安機關必須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并且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規定》第九章關于偵查的規定中也包含有刑事證據收集規則。以上為我們偵查辦案過程中如何收集證據提供了法律依據。
收集、調取的書證一般應當是原件。取得原件有困難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的,可以是副本或者復制件。副本或者復制件應當與原件核對一致。收集、調取的物證應當是原物。原物不便搬運、保存或者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的,可以拍攝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內容的照片、錄像。必要時應當作出刑事科學技術鑒定予以固定。書證的副本、復制件,視聽資料的復制件,物證的照片、錄像,應當附有關制作過程的文字說明及原件、原物存放處的說明,并由制作人簽名或者蓋章。對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進行清點,并當場開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單》一式三份,寫明物品或文件名稱、編號、規格、數量、重量、質量、特征及其來源,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后,分別交持有人和偵查機關保管人員,另一份附卷備查。
三、書證的概括歸納整理。
書證的整理其實就是對收集到的證據按照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客觀性原則進行邏輯歸納和概括的過程。實施犯罪行為的事實有多個證據證明,但如何把這些分散證據整理成案件所要求的據以確認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且能夠得到其他證據的印證;綜合證據的證明力能夠排除其他可能性;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已得到排除等。這也就是我們常說得證據鏈。
證據鏈是司法實踐中常用的一個法律術語,指辦案人員所提取的各種證據能否環環相扣,互相印證且有效證明案件的事實;能否成為認定案件的依據;能否有效保障依法提請公訴。一個十分重要的前提就是所提取的證據能否符合證據三要素中的關聯性,即證據與案件事實、證據與證據之間能否形成一個或數個種類不同,內容一致,且環環相扣的證據鎖鏈。為此,辦案人員能否在查處案件中依法提取的能夠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書證原件是辦好案件的第一環節,對于辦案人員在提取原始證據有難度的情況下,通過拍照、復印、摘錄等手段,按法律程序提取的,能夠間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應該說是取證的又一重要環節。盡管傳來證據的法律效力低于原始證據,然而其在取證過程中必不可少。因為在現實的執法過程中,并不是所有的原始證據都能絕對地直接提取并列入案卷,而往往需要辦案人員有針對性地將那些與案件事實有直接關聯的原始證據轉換為傳來證據加以提取,以傳來證據的形式進一步補充證據條件的事實。因而,我們應根據辦案中的具體實際情況靈活運用取證方式,通過拍照、復印等方式將該企業的原始物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企業帳冊原件等原始書證分別轉換為傳來證據列入案卷,以證明該公司的犯罪主體、犯罪事實。通過傳來證據與案件事實的有效關聯而為案件的定性提供必要的依據。當然,在提取過程中,為了證據的合法和有效,提取傳來證據均應依法定程序由證據提供單位(人)和提取人(必須二名辦案人員)分別注明與原件核對無誤,由誰提供字樣、親筆簽名蓋章、提供或提取的具體時間、所提取證據的名稱及必要的附加說明等等,使證明案件事實的傳來證據完全具有法律效力。從某種意義上說,直接證據其實就是能夠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原始證據,包括原始物證和原始書證,而間接證據則包括傳來證據以及了解案件當事人的證詞等等,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是兩個既相互聯系又相互依存的有機統一體,提取了直接證據并不等于說案件的事實已經清楚明了,而必須有相應的間接證據來進一步證明案件的事實,與此同理,相應的間接證據也必須由案件中的直接證據來印證,離開直接證據,間接證據在一定程度上便失去了意義,因為在提取證據過程中,假如缺乏與案件事實有關聯的間接證據,那么,即使提取了直接證據,也往往因缺乏相應間接證據而有可能成為“孤證”,給案件的定性帶來難度。反之,則能因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間接證據與間接證據之間的相互有效印證或證據鎖鏈的有效構成而真正做到證據確實充分,為案件的最終定性、訴訟創造有利條件。因此,證據之間的這種關聯能否成立,靠的是我們辦案人員對收集到的證據進行歸納整理和概括。[page]
四、書證的運用。
書證的運用實質上就是如何把收集、整理的相關聯的、合法的、客觀的證據運用到案件的訴訟過程中去。筆者認為,運用書證就是要把書證與調查到的案件事實材料進行高度的統一。既不是孤立的書證也不是單獨的案件材料,而應該是材料中有出示的已提取的書證,書證又有案件事實材料相佐證。這里就有一個書證的再提煉、再歸納的過程。有時候,一個案件的書證是大量的、是龐雜的,偵察員在偵查過程中是通過偵查過程才得以逐步認知的,而一旦到了訴訟階段,公訴人員、庭審人員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員往往需要一個再歸納、再總結的很長過程。因此,偵察員在偵查過程中已經進行的歸納、整理只要是符合邏輯的、是符合客觀事實的、是基于原書證的客觀總結,且這種總結是對原書證的高度概括和提煉,又是經過當事人或嫌疑人的充分認可(一般要以簽字認可為準)簽字的,就應該是對原書證的運用。而且這種運用更能直觀的論證犯罪事實的成立,從而更有效地提高訴訟效率。像我們曾經辦理的滕州市鳳凰水泥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代表抽逃出資案。該案件是一個三次變更法人代表的股份制企業,單是財務帳賬目就有兩間辦公室,而抽逃出資又要求必須依靠公司財務賬目來證明其犯罪事實。當時市紀委、市檢察院、審計師事務所等多家單位都介入此案,但由于賬目復雜,偵查員遲遲不能進入角色,都對這么大堆賬目發愁。我當時就提出應對該帳目進性概括、歸納,辦案領導同意了我的看法。我利用審計報告并結合偵查員調查到的事實材料進行概括總結,最后依據書證,制作了該公司原注冊資金逐步發生變化并以各種形式進行抽逃出資的統計一覽表,結合對證人、犯罪嫌疑人的詢問、訊問,從而更直觀地證明了該公司法人代表抽逃出資的犯罪事實,有效的縮短了訴訟進程,而且及時制止了一起大規模的群眾上訪事件。又如在辦理一起貸款詐騙案時,由于犯罪嫌疑人貸款詐騙多家銀行,且數額極其巨大,詐騙銀行存款多筆,時間跨度近四年之久。面對這么多問題,我提出如果對這些貸款詐騙的合同所提供的虛假證明材料進行歸納,并嚴格按照貸款詐騙犯罪案件的構成要件,結合大量書證進行整理,歸納概括出非法占有的幾種法定情形,從而就更能直觀地發現犯罪嫌疑人的主觀詐騙目的,更好地為認定貸款詐騙犯罪提供有力證據。這一做法為該案的成功訴訟奠定了堅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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